菲中評論網馬尼拉2月3日訊/菲律賓眾議院週二在最後一讀時一致通過了一項法案,將歧視性行為定為刑事犯罪。眾議院第8243號議案以208票贊成,零票反對的結果被稱為「種族平等和不歧視」的《種族和宗教法》在三讀和最後一讀時獲得批准。

眾議院列第8243號議案,禁止基於種族、膚色、血統、宗教和民族或族裔血統對個人的偏見和偏見行為。

該法案綜合了七位眾議員提交多項立法提案,眾議院人權委員會主席桑泰強調,頒布此法案符合憲法賦予國家的任務,即最優先考慮頒布保護和加強所有人享有尊嚴、人權的措施,減少社會經濟和政治不平等,消除文化不平等。

該法案將「歧視」定義為對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族裔、宗教或宗教信仰或信仰所作的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其影響或目的是妨礙或取消承認,個人平等享有或行使人權和基本自由。

綜合法案列出了一些被視為因種族、膚色、血統、民族或族裔、宗教或宗教信仰而歧視另一個人或群體的禁止行為。

這些屬性的受禁止歧視行為包括:阻止行使政治權利、在給予政治權利之前強加繁重的條件、拒絕就業、拒絕或限制一名員工獲得與另一名員工相同的條款、條件和工作機會、解僱員工、拒絕被教育機構錄取、拒絕提供商品和服務、沒有合法、有效和合理的理由,拒絕提供醫療或保健服務,和申請執照、許可證或任何其他政府文件、拒絕接受或處理有關土地、房屋及其他住宿的申請拒絕允許他人使用任何地產、土地、住房和其他住宿、拒絕讓任何人進入或使用任何公共場所、車輛或設施、在媒體上將某些人描述為“愚蠢、野蠻、粗野、骯髒、狂野、無知”,以及類似的貶低或不現實的描述、因種族或宗教歸屬或信仰,而對他人發表仇恨言論、實施仇恨或暴力行為。

任何違反規例者將被處以30天至6個月的監禁,或1萬至10萬披索的罰款,或兩者兼之,視罪行的嚴重程度而定。

如果違例者是公司、合夥企業或社團,有關負責人、代理人或僱員將被判處最高刑罰。

如果違例者是受害人的直系親屬、父母、監護人、繼父母或二級血緣關係內的間接親屬,或者是沒有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已過期的的機構的經理或所有人,也將受到同樣的處罰。

如果違例者是外國人,他或她將被立即驅逐出境,並被禁止再入境。該法案還規定了對受害者的賠償,其中可包括由有關法院、行政機構或準司法機構確定的補償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