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逸(澳門)

去年遭到美國制裁、人稱「崩牙駒」的澳門江湖人物尹國駒,在馬來西亞涉嫌詐騙,目前被當地警方通緝,幷將向國際刑警組織申請發出紅色通緝令。據馬來西亞傳媒一月三十一日報道,馬來西亞全國警察總長阿都哈密在接受《大都會日報》訪問時表示,該國警方接獲報案,指尹國駒在二零一九年至二零二零年期間,曾逗留馬國做生意,幷于去年八月接受委任為馬國上市公司INIX科技的非執行董事,但他在四個月後辭職,並被指沒有根據協議將該公司的股份轉讓至第三方。因而牽涉一宗數額高達六百萬令吉(約一千一百六十萬港元)的商業詐騙案。因此,馬國在去年十月已將他列入警方通緝名單,警方也會深入調查尹國駒涉嫌從事黑社會活動及洗黑錢的傳聞。阿都哈密又指出,有消息指六十五歲的尹國駒藏匿在馬國,警察總部商業罪案調查部正追查此事。他說,若此人真的藏在馬國,警方將展開逮捕行動。但他又表示,據馬來西亞移民局的離境記錄顯示,尹國駒在去年三月十八日出境到香港後就行踪不明,馬國當局正準備向國際刑警組織申請發出紅色通緝令。

「紅色通緝令」是國際刑警組織成員要求其他成員協助偵查犯罪時發放的國際通報之一,屬最高級別的通緝令,有效期爲五年,而且可以續期,只要疑犯在逃,紅色通緝令就會一直發揮作用,直至疑犯被緝拿爲止。

澳門於回歸前就已經在司法警察司內設立國際刑警里斯本中央局澳門分署,並於一九八九年十月起開始運作。澳門回歸後,該機構也自然地轉變為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設在司法警察局。其具有確保澳門特區的刑事警察機關及當局以及其他公共部門與國際刑警辦事處、國際刑事警察組織總秘書處之間的聯繫的職責,主要就情報交換、移交程序、拘留或協助拘留及通訊等事宜與上述實體緊密合作,並就採取措施預防和遏止涉及國際層面的犯罪方面提出建議。此外,國際刑警支局還負責接收、分類、處理、發布及存檔有關國際罪犯文件,以及統籌國際刑警組織工作範疇之文件或訊息的翻譯工作。黃少澤無論是出任司法警察局局長,還是獲中央政府任命為保安司司長,都多次出席國際刑警組織的代表大會。

因此,黃少澤前日在出席一項活動時,就被記者們詢問對馬來西亞警方向國際刑警組織申請發布紅色通緝令緝捕尹國駒事件的反應,並詢問國際刑警組織有否通知澳門警方?黃少澤表示,他不會評論個案,又指某個居民是否身處澳門屬其個人訊息,當局不宜公開。在被問到居民會否將本澳居民移交至其他司法管轄區時?黃少澤回應稱,國際法、國際慣例表明,涉本地居民不作移交,這是毫無疑問的。澳門警方一直依照澳門法律、國際法和慣例執法。

黃少澤的回應,可說是滴水不漏,恰到好處。其一、君國駒涉嫌的案件發生在馬來西亞,本非是在澳門特區境內,因而他「不評論個案」。這除了是「制式」回應之外,更是展示不干預外國任何國家的內部事務的基本態度。即使是在客觀上已經含有「拒絕合作」的意思,也不會影響中國澳門特區與馬來西亞的警察合作關係。

其二、黃少澤沒有透露尹國駒是否身處澳門,並指這是屬於其個人訊息,當局不宜公開。也是嚴格執行澳門特區有關保護個人資料法律的表現。只要沒有發現尹國駒在澳門特區境內有犯罪嫌疑行為,在屬人管轄和屬地管轄的原則下,他被視為無罪,因而必須保護其個人隱私。實際上,警方的責任,不但是打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而且也是保護市民。

其三、按照國際公法有關「本國公民不引渡」的原則和澳門特區《刑事司法互助法》的相關規定,尹國駒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及澳門居民,是屬於絕對拒絕引渡的對象範疇。何況,還有一個重要因素,就是中國澳門並未與馬來西亞簽署《移交逃犯協定》和《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移交被判刑人協定》。

實際上,國際公法對引渡有三大原則,就是本國公民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和死刑犯不引渡。本國公民不引渡還被擺在首位。另外,還有非雙重歸罪原則。本國公民不引渡是引渡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是雙邊引渡條約中列位第一的拒絕引渡理由。我國和其他國家簽訂的引渡條約中,一般均規定了「本國人不引渡」條款。

這是基於刑事管轄中的屬人原則出發,許多國家認爲,一個國家對本國國民在本國領域外實施的犯罪享有管轄權。在現代,許多國家都接受了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拒絕將在外國犯罪的本國國民引渡給犯罪地國。這一原則在一系列有關引渡的國際條約中也得到了確認,特別是二戰以來,隨著對刑事訴訟中人權保護呼聲的日益高漲,一些國家以擔心本國國民在外國接受審判可能會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其人權得不到保障爲理由,拒絕將明知在外國犯了罪的國民引渡給犯罪地國,以致本國公民不引渡原則出現了不斷加强的趨勢。

但是,澳門特區警方是國際刑警組織的準成員,在澳門司法警察局內設有國際刑警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雖然澳門特區並非是以單獨單位參加國際刑警組織,是作為國際刑警組織成員的中國的下屬單位參與其活動,但也與國際刑警組織有密切工作關係。因此,馬來西亞向國際刑警組織請求發出對尹國駒的紅色通緝令,倘獲得國際刑警組織接納,澳門支局也必然會收到,馬來西亞警方也將會向澳門警方提出協查的要求。

這就形成了除了是上述的「本國公民不引渡」的「對抗」之外,還將會產生幾組法律衝突。其一、是馬來西亞控告尹國駒在該國涉嫌犯法,與澳門警方到目前為止,並未掌握到(或尚未公開)尹國駒也觸犯澳門特區法律的矛盾。其二、即使是澳門警方應國際刑警組織的要求,拘捕尹國駒,在不能將之引渡到馬來西亞之下,澳門特區法院也無權限對其進行審理的矛盾。其三、是即使是馬來西亞司法機關對尹國駒進行「缺席審判」,但由於澳門特區與馬來西亞並無簽署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因而不能代方為向尹國駒錄取口供,調查取證,及履行查封、扣押及凍結其財產,送達文書等義務。

但尹國駒也注定只能是「蛟龍被困淺灘」,不能離開澳門,否則就無法受到上述因素的保護。因為國際刑警組織的通緝令,在全球有效。一旦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境內,國際公法中的「本國公民不引渡」原則就已經失效。所有與馬來西亞簽署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國家,都可應馬來西亞的要求,將其引渡歸案。

尤其是在尹國駒「商業活動」最活躍的東南亞國家,已經結盟。在這些國家之間,有警務合作的義務。因此,尹國駒只要踏入東南亞地區的任何一個國家,尤其是其「有生意」的柬埔寨、緬甸等,都有可能會遭到拘捕並移交給馬來西亞,就將會有牢籠之災。

尹國駒在東南亞國家,尤其是柬埔寨、緬甸等,經營的是賭場。包括其在馬來西亞涉嫌犯案,在廣義上也是「賭一舖」。現在中國公安部打擊出境參賭犯罪活動,文旅部也開列境外賭博城市「黑名單」,可能會對東南亞國家的博彩經濟造成衝擊。馬來西亞是否會因此而籍著尹國駒案,「恨鳥及屋」地影響與中國的國家關係?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