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法学会

8.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援引《公约》包括附件七针对中国单方面提起仲裁。中国政府一再申明不接受、不参与的严正立场。仲裁庭执意推进仲裁程序,于 2015年 10月 29日作出《管辖权裁决》,并于 2016年 7月 12日作出《7月 12日裁决》。中国坚持不接受、不承认这两份裁决。本章将概述南海仲裁案提起的背景、历程和中国政府立场。

一、南海仲裁案的背景

9.南海位于中国大陆的南面,通过狭窄的海峡或水道,东与太平洋相连,西与印度洋相通,是一个东北—西南走向的半闭海。南海北靠中国大陆和台湾岛,南接加里曼丹岛和苏门答腊岛,东临菲律宾群岛,西接中南半岛和马来半岛。中国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见图一)。这些群岛分别由数量不等、大小不一的岛、礁、滩、沙等组成。其中,南沙群岛的岛礁最多,范围最广。 [1]中国的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与菲律宾群岛不足 200海里。

10.南海诸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在南海的活动已有 2000多年的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确立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2]

11. 中国和菲律宾隔海相望,交往密切,人民世代友好,原本不存在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然而,自20 世纪70 年代起,菲律宾开始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由此产生中菲南沙群岛部分岛礁领土问题,并成为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核心。1997 年以后,菲律宾还对中国中沙群岛的黄岩岛提出非法领土主张。中国坚决反对菲律宾侵占和觊觎中国领土的行为。此外,随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两国在南海部分海域还出现了海洋划界争议。

12. 中国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的问题上,一贯坚持由直接有关的国家通过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中菲已就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两国在南海的有关争议达成共识,并在双边文件中多次予以确认。中国和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在2002 年共同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还就由直接相关国家通过磋商谈判解决有关领土和管辖权的争议作出郑重承诺。[3] 在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之前,中菲两国尚未举行旨在解决南海有关争议的任何谈判,但已就妥善处理海上争议进行多次磋商。

13. 中国坚持根据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与直接有关的当事国在南海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公约》共分17 部分,320条,此外还有9 个附件,规定了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区域”、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等。其中,《公约》第十五部分处理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争端的解决。陆地领土事宜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相关争端的解决也不在第十五部分的调整范围内。根据《公约》第298 条,缔约国可以书面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等争端排除适用有关强制程序。中国于2006 年依据《公约》第298 条作出声明,将上述有关争端全部排除在《公约》强制程序之外。

图一南海诸岛位置图

(自 1947年开始,中国在公开出版的地图上一直标绘有南海断续线。)

二、南海仲裁案的历程

14. 2013 年1 月22 日,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照会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递交仲裁通知和权利主张说明,提起仲裁。[4] 菲律宾还指定德国籍吕迪格·沃尔夫鲁姆(Rüdiger Wolfrum)为仲裁员。[5]

15. 菲律宾在照会所附仲裁通知和权利主张说明中请求仲裁庭:

(1)宣布当事国对南海的水域、海床和海洋地物各自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受《公约》规制,中国以其“九段线”为基础的主张与《公约》不符,因而无效;(2)根据《公约》第121 条,裁定中国和菲律宾均提出权利主张的某些海洋地物是岛屿、低潮高地或者水下浅滩,以及这些地物能否产生大于12 海里的海洋区域权利;并(3)使菲律宾得以行使和享有《公约》确定的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之内和之外的权利。[6]16. 2013 年2 月19 日,中国对菲方来照及其所附通知和权利主张说明不予接受,并将其退回。

17. 2013 年3 月23 日,国际海洋法法庭时任庭长、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指定波兰籍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Stanislaw Pawlak)为仲裁员。

18. 2013 年4 月24 日, 柳井俊二指定法国籍让-皮埃尔· 科特(Jean-Pierre Cot)、荷兰籍阿尔弗雷德·松斯(Alfred H. A. Soons)以及斯里兰卡籍平托(M.C.W. Pinto)为仲裁员,并指定平托为庭长。

19. 2013 年5 月21 日,平托鉴于菲律宾的质疑,退出仲裁庭。20. 2013 年6 月21 日,柳井俊二指定加纳籍托马斯·门萨(Thomas A.Mensah)为仲裁员,并担任庭长。

21. 2014 年2 月28 日,菲律宾请求修改其权利主张说明,增加一项关于确定“仁爱礁”在《公约》下地位的请求。

22. 2014 年3 月11 日,仲裁庭批准并接受菲律宾对其权利主张说明的修改。

23. 2014 年3 月30 日,菲律宾提交诉状和附件材料,提出了15 项诉求。[7]

24. 2015 年7 月7-8 日和13 日,仲裁庭举行两轮管辖权庭审,只有菲律宾出庭答辩。印度尼西亚、日本、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等国作为观察员派团旁听。

25. 2015 年10 月29 日,仲裁庭作出《管辖权裁决》:

A. 认定仲裁庭根据《公约》附件七合理组建;

B. 认定中国不出庭不使仲裁庭丧失管辖权;

C. 认定菲律宾提起本仲裁不构成滥用程序;

D. 认定不存在其缺席将剥夺仲裁庭管辖权的不可或缺第三方;

E. 认定2002 年中国—东盟[ 原文如此]《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本裁决第231 段至232 段提及的当事国之间的联合声明、《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根据《公约》第281条或第282 条,未排除诉诸《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F. 认定争端双方已根据《公约》第283 条的要求交换了意见;

G. 认定仲裁庭在本裁决第400、401、403、404、407、408 和410段叙明的条件限制下,对菲律宾第3、4、6、7、10、11 和13 项诉求有管辖权;

H. 认定要确定仲裁庭对菲律宾第1、2、5、8、9、12 和14 项诉求是否有管辖权,涉及审理不完全是初步性质的问题,因此决定将对第1、2、5、8、9、12 和14 项诉求的管辖权的审理留予实体问题阶段;

I. 指令菲律宾澄清第15 项诉求的内容,并缩小其范围,决定将对第15 项诉求的管辖权的审理留予实体问题阶段;

J. 决定将本裁决中未裁定的所有事项留予以后审理和指令。[8]

26. 2015 年11 月24-26 日和30 日,仲裁庭就案件实体问题以及剩余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举行两轮庭审,只有菲律宾出庭答辩。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等国作为观察员派团旁听。

27. 菲律宾对其诉求进行多次重大变更后,于2015 年11 月30 日以书面形式提交15 项“最终诉求”,要求仲裁庭裁决和宣布:

A. 本“最终诉求”B 部分所有诉求,如果仲裁庭在2015 年10 月29 日《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中尚未裁定有管辖权且可受理,则仲裁庭对其有管辖权,且完全可受理。

B.(1) 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同菲律宾的一样,不得超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明文允许的范围;

(2) 中国关于所谓“九段线”内南海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主张,如果超出《公约》明文允许的对中国海洋权利地理范围和实体内容的限制,超出部分违反《公约》,没有法律效力;

(3) 黄岩岛不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4) 美济礁、仁爱礁和渚碧礁是低潮高地,不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并且是不得通过占领或其他方式据为领土的地物;

(5) 美济礁和仁爱礁是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

(6) 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是低潮高地,不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但是其低潮线可分别用于确定测算鸿庥岛和景宏岛领海宽度的基线;

(7) 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8) 中国非法干扰菲律宾享有和行使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9) 中国非法地未阻止本国国民和船只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开发生物资源;

(10) 中国通过干扰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的传统捕鱼活动,非法阻止他们谋求生计;

(11) 中国在黄岩岛、仁爱礁、华阳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东门礁和渚碧礁违反《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12) 中国对美济礁的占领和在其上的建设活动:

(a) 违反《公约》关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规定;

(b) 违反中国在《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责任;且

(c) 构成试图据为己有的非法行为,违反《公约》;

(13) 中国违背《公约》义务,以危险方式操作其执法船舶,引发与菲律宾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的严重风险;

(14) 自2013 年1 月本仲裁启动以来,中国通过包括以下在内的行为,非法加剧和扩大争端:

(a) 干扰菲律宾在仁爱礁及其附近水域的航行权利;

(b) 阻止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轮换和补给;

(c) 危害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健康和福祉…… ;和

(d) 在美济礁、华阳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东门礁和渚碧礁从事挖沙、人工岛屿的建造和建设活动;以及

(15)中国应尊重菲律宾在《公约》下的权利和自由,遵守其在《公约》下的义务, 包括保护和保全南海的海洋环境,并且在南海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应适当顾及菲律宾在《公约》下的权利和自由。[9]

28. 2016 年7 月12 日,仲裁庭公布裁决,确认其《管辖权裁决》,并裁定对菲律宾所提第1 至13 项和第14(d)项诉求具有管辖权,且这些诉求都具有可受理性;对第14(a)、(b)、(c)项诉求,由于涉及军事活动,无管辖权;对第15 项诉求,因为不存在争端,不需要作出裁决。[10] 裁决主文如下:

A. 关于管辖权,仲裁庭

(1) 认定,中国在南海的主张不包括对南海水域主张《公约》第298(1)(a)(i)条规定含义中的“历史性所有权”,因此仲裁庭对菲律宾第1 项和第2 项诉求有管辖权;

(2) 关于菲律宾的第5 项诉求,认定:

a. 在美济礁和仁爱礁200 海里范围内,没有任何中国主张的海洋地物构成《公约》第121 条下享有完全海洋权利的岛屿,因此在美济礁和仁爱礁200 海里范围内,没有任何中国主张的海洋地物有能力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b. 美济礁和仁爱礁是低潮高地,由此,没有资格产生自身的海洋区域;

c. 在美济礁或仁爱礁区域,不存在对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权利重叠;且

d. 仲裁庭对菲律宾第5 项诉求有管辖权;

(3) 关于菲律宾第8 项和9 项诉求,认定:

a. 在美济礁和仁爱礁200 海里范围内,没有任何中国主张的海洋地物构成《公约》第121 条下享有完全海洋权利的岛屿,因此在美济礁和仁爱礁200 海里范围内,没有任何中国主张的海洋地物有能力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b. 美济礁和仁爱礁是低潮高地,由此,没有资格产生自身的海洋区域;

c. 礼乐滩是完全没入水下的礁石构造,不能产生任何海洋权利;

d. 在美济礁和仁爱礁区域,或菲律宾的GSEC101 区块、区域3、区域4 或SC58 油区,都不存在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重叠;

e.《 公约》第297(3)(a)条和《公约》第298(1)(b)条下的执法例外不适用于此争端;且

f. 仲裁庭对菲律宾第8 项和第9 项诉求有管辖权;

(4) 认定,中国在华阳礁、永暑礁、南薰礁(北)、赤瓜礁、东门礁、渚碧礁和美济礁的填海和/ 或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活动不构成《公约》第298(1)(b)条规定含义中的“军事活动”,仲裁庭对菲律宾第11 项和第12(b)项诉求有管辖权;

(5) 关于菲律宾第12(a)项和第12(c)项诉求,认定:

a. 在美济礁和仁爱礁200 海里范围内,没有任何中国主张的海洋地物构成《公约》第121 条下享有完全海洋权利的岛屿,因此在美济礁和仁爱礁200 海里范围内,没有任何中国主张的海洋地物有能力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b. 美济礁和仁爱礁是低潮高地,由此,没有资格产生自身的海洋区域;

c. 在美济礁或仁爱礁区域,不存在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重叠;且

d. 仲裁庭对菲律宾第12(a)项和第12(c)项诉求有管辖权;

(6) 关于菲律宾第14 项诉求,认定:

a. 中菲关于菲律宾在仁爱礁的海军人员和中国军舰及准军事船只的对峙涉及《公约》第298(1)(b)条规定含义中的“军事活动”,仲裁庭对菲律宾第14(a)至(c)项诉求无管辖权;

b. 中国在华阳礁、永暑礁、南薰礁(北)、赤瓜礁、东门礁、渚碧礁和美济礁的填海和/ 或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活动不构成

《公约》第298(1)(b)条规定含义中的“军事活动”,仲裁庭对菲律宾第14(d)项诉求有管辖权;

(7) 关于菲律宾第15 项诉求,认定,争端双方之间不存在需要仲裁庭行使管辖的争端;

(8) 宣布,仲裁庭对菲律宾第1、2、3、4、5、6、7、8、9、10、11、12、13 和14(d)项诉求所提事项有管辖权,这些诉求都可受理。

B. 关于当事国争端的实体问题,仲裁庭:

(1)宣布,就菲律宾和中国之间而言,其在南海的海洋权利范围受《公约》规制,这些权利不能超越《公约》限定的范围;

(2)宣布,就菲律宾和中国之间而言,中国就“九段线”相关部分所涵盖的南海海域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其他主权权利或管辖权,如果超出《公约》规定的中国的海洋权利的地理范围和实体内容,超出部分违反《公约》,是无效的;进一步宣布,《公约》取消了任何超出《公约》限定范围的历史性权利、其他主权权利或管辖权;

(3) 关于南海地物的地位,认定:

a. 仲裁庭获得了充分的南海潮汐条件信息,以至于仲裁庭2015 年10 月29 日《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第401 段和第403段提及的对垂直基准面和潮汐模型选择的实际操作问题,不会对地物地位的确定产生阻碍;

b. 黄岩岛、南薰礁(北)、西门礁、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含有,或在其自然状态下确曾含有《公约》第121(1)条规定含义中的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c. 渚碧礁、南薰礁(南)、东门礁、美济礁和仁爱礁属于《公约》第13 条规定含义中的低潮高地;

d. 渚碧礁位于中业岛以西礁盘上的高潮地物铁线礁的12 海里范围内;

e. 南薰礁(南)位于南薰礁(北)和鸿庥岛这两个高潮地物的12 海里范围内;且

f. 东门礁位于西门礁和景宏岛这两个高潮地物的12 海里范围内;

(4)宣布,作为低潮高地,美济礁和仁爱礁不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不是可被据为领土的地物;

(5)宣布,作为低潮高地,渚碧礁、南薰礁(南)和东门礁不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不是可被据为领土的地物,但可作为测算距其不超过领海宽度的高潮地物的领海宽度的基线;

(6)宣布,黄岩岛、南薰礁(北)、西门礁、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在其自然状态下,属于《公约》第121(3)条规定含义中的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因此黄岩岛、南薰礁(北)、西门礁、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7)关于南海其他地物的地位,认定:

a. 在《公约》第121(3)条规定含义下,南沙群岛中没有任何高潮地物在其自然状态下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

b. 南沙群岛中没有任何高潮地物可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且

c. 因此,中国主张的任何地物都产生不了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能与菲律宾在美济礁和仁爱礁地区的权利相重叠;并宣布,美济礁和仁爱礁在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

(8)宣布,中国通过其海监船在2011 年3 月1 日和2 日针对“维利塔斯”号的行动,违反了在《公约》第77 条下对菲律宾在礼乐滩区域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主权权利的义务;

(9)宣布,中国颁布2012 年南海休渔令,未排除位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南海区域,未将休渔令限于悬挂中国国旗的船只,违反了在《公约》第56 条下对菲律宾在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的义务;

(10)关于中国船只在美济礁和仁爱礁的捕鱼活动,认定:

a. 2013 年5 月,悬挂中国国旗船只上的渔民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美济礁和仁爱礁进行捕鱼活动;且

b. 中国通过其海监船的行动,知悉、容忍而且未尽责阻止悬挂中国国旗船只的这些捕鱼活动;且

c. 因此,中国未适当顾及菲律宾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对渔业的主权权利;并宣布,中国违反在《公约》第58(3)条下的义务;

(11)认定,黄岩岛是许多国家渔民的传统渔场,并宣布,中国通过官方船只2012 年5 月以来在黄岩岛的操作,非法阻止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从事传统捕鱼活动;

(12)关于南海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认定:

a.悬挂中国国旗的船只上的渔民大量捕捞濒危物种;

b.悬挂中国国旗船只上的渔民以严重破坏珊瑚礁生态系统的方式捕捞砗磲;且

c.中国知悉、容忍、保护而且未阻止上述有害活动;并宣布,中国违反在《公约》第 192条和第 194(5)条下的义务;

(13)有关南海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进一步认定:

a.中国在华阳礁、永暑礁、南薰礁(北)、赤瓜礁、东门礁、渚碧礁和美济礁的填海和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活动,对珊瑚礁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而不可修复的破坏;

b.中国未就这些活动涉及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与其他南海沿岸国进行合作或协调;且

c.中国未在《公约》第 206条规定含义下,提送这些活动对海洋环境潜在影响的评价;并宣布,中国违反在《公约》第123、192、194(1)、194(5)、197和 206条下的义务;

(14)关于中国在美济礁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活动:

a.认定,中国未经菲律宾授权在美济礁进行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建造活动;

b. 忆及,(i)其关于美济礁是低潮高地的认定,(ii)其关于低潮高地不可被据为领土的宣告,(iii)其关于美济礁位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的宣告;

c. 宣布,针对菲律宾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主权权利,中国违反《公约》第 60条和第 80条;

(15)有关中国执法船在黄岩岛附近的行动,认定:

a. 中国执法船于2012年4月28日和2012年5月26日的操作,对菲律宾的船只和人员造成了严重碰撞风险和危险;

b. 中国执法船于2012年4月28日和2012年5月26日的操作,违反了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 2、6、7、8、15和16项规则;并宣布,中国违反了在《公约》第 94条下的义务;

(16)认定,在争端解决程序进行中,中国:

a. 在美济礁这一位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低潮高地上建造了一个大型人工岛屿;

b. 通过其填海和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建造活动,对在美济礁、华阳礁、永暑礁、南薰礁(北)、赤瓜礁、东门礁和渚碧礁的珊瑚礁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且不可修复的破坏;且

c. 通过其填海和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建造活动,永久性毁坏了美济礁、华阳礁、永暑礁、南薰礁(北)、赤瓜礁、东门礁和渚碧礁自然状况的证据;并进一步认定,中国

d. 加剧了当事国关于各自在美济礁区域的权利的争端;

e. 加剧了当事国关于保护和保全美济礁区域海洋环境的争端;

f. 当事国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争端范围扩大至华阳礁、永暑礁、南薰礁(北)、赤瓜礁、东门礁和渚碧礁;且

g. 加剧了当事国关于南沙群岛中海洋地物的地位及其能否产生对海洋区域权利的争端;并宣布,中国违反了在《公约》第279、296 和300 条和一般国际法下的义务,即避免采取任何可对执行即将作出的裁决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以及更广泛来说,在争端解决程序进行中不容许任何可能加剧或扩大争端的步骤。[11]

三、中国政府对南海仲裁案的立场

29. 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中国通过外交照会、信函、声明、立场文件、外交部发言人谈话、发言人问答等多种方式一再反对提起仲裁和推进仲裁程序的任何做法和每一个步骤,表达中国不接受、不参与的坚定立场。中国退回了菲律宾及仲裁庭的所有文件。这一立场一以贯之,清晰明确。

30. 2013 年2 月19 日,中国驻菲律宾共和国大使馆照会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退回了菲律宾1 月22 日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和权利主张说明,表明如下立场:

中方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是一贯的和明确的。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争议的核心是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争议,双方在南海部分海域也存在海洋管辖权主张重叠问题。造成争议的直接原因是菲方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中方坚决反对菲方的非法侵占。

中菲领土争端悬而未决,但双方在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议方面存在共识。菲方提起仲裁违背了中菲双方有关共识,违背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关于“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的原则和精神。

菲方来照所附通知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存在严重错误,包含许多对中方的不实指控。通知中还有数处内容严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损害中菲双边关系的政治基础,中方坚决反对。

基于上述,中方对菲方来照及其所附通知不予接受,并将其退回。

中国坚持通过双边谈判和平解决争端,并为维护南海稳定、促进区域合作做出了各种努力。2010 年3 月,中方向菲方正式提出建立“中菲海上问题定期磋商机制”的建议,中方亦曾多次向菲方提出重启两国间建立信任措施机制(CBMs),菲方至今均未作答复。中方希望菲方回到双边谈判解决争端的正确轨道上来。[12]

31. 2013 年4 月26 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菲律宾推进设立仲裁庭事答记者问,其中表示:

20 世纪70 年代起,菲律宾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非法侵占了中国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包括马欢岛、费信岛、中业岛、南钥岛、北子岛、西月岛、双黄沙洲和司令礁。中方一向坚决反对菲方的非法侵占,郑重重申要求菲方从中国岛礁上撤走一切人员和设施。

菲方在通知中声称“不要求对双方均主张的岛礁的主权归属进行判定”。1 月22 日菲方又公开表示,提起仲裁的目的是使菲中南海争端“获得一个持久的解决”。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而且,菲方以其对中国岛礁的非法侵占作为提起仲裁的基础,歪曲了中菲争端的基本事实。菲方企图以此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使其非法侵占中国岛礁的行为披上“合法化”外衣。菲方谋求这种所谓“持久的解决”企图及其手段,是中方绝对不会接受的。

按照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中的“陆地统治海洋”的原则,确定领土归属是海洋划界的前提和基础。菲方提出的仲裁事项实质上是两国在南海部分海域的海洋划界问题,这必然涉及相关岛礁主权归属,而领土主权问题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因此,在中菲岛礁争端悬而未决的情况下,菲方提出的仲裁事项不应适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更何况中国政府于2006 年已经根据《公约》第298 条的规定提交了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等争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因此,菲方的仲裁主张明显不成立。中方拒绝接受菲方的仲裁要求,有充分的国际法根据。

从维护中菲双边关系和南海和平稳定大局出发,中方一贯致力于通过与菲律宾的双边谈判和协商解决有关争议。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谈判解决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也是包括菲律宾在内的签署国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作出的承诺。《宣言》理应得到全面、认真落实。中方坚持按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宣言》的有关精神,通过双边谈判解决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13]

32. 2013 年7 月29 日,针对仲裁庭7 月12 日第一号指令,正式指定常设仲裁法院[14] 作为仲裁庭书记处,就《程序规则》草案征求中菲意见,并提供仲裁员所签“接受任命声明”和“公正独立声明”,中国通过照会重申不接受菲律宾所提起的仲裁,特将2013 年7 月12 日仲裁庭致中国驻荷兰大使的函及所附文件退回,并强调该照会“不应被视为中国接受或参与了仲裁程序”。

33. 2014 年12 月7 日,中国外交部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以下简称“《立场文件》”)。[15] 12 月8 日,中国驻荷兰大使馆致函常设仲裁法院,要求其将中国的《立场文件》转交门萨、科特、帕夫拉克、松斯和沃尔夫鲁姆,并表示“转交上述立场文件不得被解释为中国接受或参与仲裁” 。《立场文件》重申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并从法律角度全面阐述中国关于仲裁庭对菲律宾有关诉求没有管辖权的立场及其理据:

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 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因此,仲裁庭对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基于上述,并鉴于各国有权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16]

34. 2015 年2 月6 日,中国驻荷兰大使陈旭致信门萨、帕夫拉克、科特、松斯、沃尔夫鲁姆,申明:

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这是中国政府的既定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不会改变。

基于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中国不对仲裁庭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应和评论,这并非表明中国同意或不反对仲裁庭已经或可能提出的一切程序和实体问题,不得被任何方面在任何意义上作此理解或解释,更不得成为仲裁庭作出任何程序或实体安排、建议、命令、决定和裁定等的理由。中国政府强调指出,中国反对提起和推进仲裁程序的任何做法,反对所有要求中国答复的程序或步骤问题,例如第三方介入、“法庭之友”、实地考察等等,反对利用中国的不接受、不参与立场执意推进仲裁程序。

仲裁庭已经或可能作出的涉及中国的一切程序性和实质性安排、建议、命令、决定和裁定等都是无效的,对中国没有拘束力。

国际仲裁须以当事国明确同意为前提,并应充分尊重当事国的意愿。在中国申明不接受、不参与原则立场并阐明仲裁庭明显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有关方面仍继续推进仲裁,甚至还拟引入“法庭之友”、“第三方”等违反国际仲裁实践的程序,中国对此表示严重关切并坚决反对。[17]

35. 2015年 7月 1日,中国驻荷兰大使陈旭再次致信门萨、帕夫拉克、科特、松斯、沃尔夫鲁姆,申明:

一、同直接有关的当事国通过谈判协商解决有关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是中国政府的一贯政策和实践。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上,中国绝不接受强加的任何方案,绝不接受任何单方面诉诸第三方的争议解决办法。这是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赋予中方的合法权利。对菲律宾无视中国这项合法权利,违背与中方多次确认的共识及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的承诺,单方面就中菲南海争议提起的仲裁,中国政府坚持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

二、企图通过单方面提起和推进仲裁解决南海争议,不仅会干扰直接当事国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的努力,也会损害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信心。

三、2014年 12月 7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及 2015年 2月 6日我向你的致函已经明确阐述了中国政府对该案的立场。

四、基于上述,中国政府的有关表态和文件、及我的信件等,均不得被解释为中国以任何形式参与了仲裁程序。中国反对提起和推进仲裁程序的任何做法,不接受包括庭审程序在内的一切安排。[18]

36. 2015 年7 月14 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仲裁庭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庭审结束答记者问,表示:

对于菲律宾无视中国根据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享有的合法权利,违背与中国多次确认的共识及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的承诺,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国已多次阐明“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这一立场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具体请参阅去年12 月中国外交部受权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中国反对菲律宾提起和推进仲裁程序的任何做法。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上,中国绝不接受强加于中国的任何方案,绝不接受单方面诉诸第三方争议解决办法。中国敦促菲律宾尽快回到谈判协商解决争议的正确轨道上来。[19]

37. 2015 年8 月24 日,外交部发言人就仲裁庭公布管辖权问题庭审实录答记者问,指出:

中方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一再表明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这一立场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不会改变。

……

菲方违背与中方多次确认的共识和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的承诺,无视中菲南海争议的核心是领土主权争议和海洋权益重叠问题,单方面将有关争议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滥用法律程序,严重侵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和《公约》缔约国应享有的合法权利。菲方单方面提起并执意推进仲裁,企图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迫使中国在有关问题上妥协,不仅是不切实际的,不会有任何效果,还会损害《公约》的完整性,严重冲击国际海洋法秩序。

中方敦促菲方尊重国际法赋予中方的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回到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南海有关争端的正确道路上来。[20]

38. 2015 年10 月30 日,就仲裁庭作出《管辖权裁决》,中国外交部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

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的声明》。声明指出,《管辖权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

39. 2015 年11 月25 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仲裁庭举行实体问题以及管辖权和可受理性剩余问题庭审,重申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以及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并强调:

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上,中国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方案,不接受单方面诉诸第三方的争端解决办法。菲律宾企图通过仲裁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不会有任何效果。[21]

40. 2015 年12 月21 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仲裁庭公布实体问题以及管辖权和可受理性剩余问题的庭审实录答记者问,重申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并表示:

菲方在庭审中罔顾历史事实、国际法和国际正义,妄图否定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否定《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效力,这恰恰说明中菲南海争议的本质就是领土争议,仲裁庭对本案完全没有管辖权,也恰恰说明所谓仲裁案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挑衅,其目的不是为了解决争议,而是妄图否定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海洋权益。

中国的领土主权只能由全体中国人民自己做主,任何其他人和机构都无权处置。在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上,中国不接受任何诉诸第三方的争端解决办法。中方敦促菲方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改弦易辙,回到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的正确道路上来。[22]

41. 2016 年5 月20 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中菲是否就菲律宾诉求事项进行过谈判答记者问,表示:

……菲律宾政府2013 年1 月单方面提起仲裁前,并未就有关事项与中方进行任何磋商或谈判,更谈不上用尽了双边谈判解决争议的手段。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既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提起仲裁的条件,也不可能起到解决争议的作用,更不可能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

中方一贯主张,中菲在南海的有关争议,只有通过双边谈判协商才能寻求真正解决。各方应鼓励菲律宾根据中菲双边共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和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与中方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争议。[23]

42. 2016年 6月 3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中国南沙群岛太平岛地位问题答记者问,表示:

中国对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南沙群岛作为整体,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历史上,中国渔民曾常年居住在太平岛上,进行捕捞、挖井汲水、垦荒种植、盖房建庙、饲养禽畜等生产生活活动。对此,中国渔民世代传承下来的“更路簿”,以及上世纪 30年代前许多西方航海志都有明确记载。

中国人民在太平岛的生产生活实践已充分证明,太平岛是岛,完全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菲律宾试图将太平岛定性为“岩礁”,暴露出其提起仲裁的目的是企图否定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及相关海洋权益,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完全不能接受的。[24]

43. 2016年 6月 8日,中国外交部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海有关争议的声明》,重申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严正立场,强调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在南海的有关争议是中菲共识和承诺。声明指出:

菲律宾提起仲裁以来,单方面关闭了与中国通过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的大门,并违背双方达成的关于管控分歧的共识,采取一系列侵权和挑衅行动,导致中菲关系和南海局势的急剧恶化。中国坚决反对菲律宾的单方面行动,坚持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严正立场,将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中菲在南海的有关争议。[25]

44. 2016年 6月 10日,中国驻荷兰大使向门萨、帕夫拉克、科特、松斯、沃尔夫鲁姆转交中国国际法学会《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一文。该文指出,“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出的所有仲裁事项均没有管辖权,其关于管辖权问题的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效力,其下一步就实体问题所作裁决也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6]该文还指出《管辖权裁决》的六大谬误:

第一,错误地认定菲律宾所提诉求构成中菲两国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第二,错误地对不属于《公约》调整而本质上属于陆地领土主权问题的事项确定管辖权;

第三,错误地对已被中国排除适用强制程序的有关海域划界的事项确定管辖权;

第四,错误地否定中菲两国存在通过谈判解决相关争端的协议;

第五,错误地认定菲律宾就所提仲裁事项的争端解决方式履行了“交换意见”的义务;

第六,背离了《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和宗旨,损害了《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27]27

45. 2016 年7 月12 日,就仲裁庭公布的《7 月12 日裁决》,中国外交部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声明》,强调,“菲律宾提起仲裁违背中菲协议,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违背国际仲裁一般实践,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该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仲裁庭的行为及其裁决严重背离国际仲裁一般实践,完全背离《公约》促进和平解决争端的目的及宗旨,严重损害《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严重侵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和《公约》缔约国的合法权利”;“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在任何情况下不受仲裁裁决的影响,中国反对且不接受任何基于该仲裁裁决的主张和行动。”[28]

46. 2016 年7 月12 日,中国政府还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重申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29]

47. 2016 年7 月13 日,中国政府发布《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白皮书”)。白皮书系统阐述了南海诸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由来,中菲已就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共识,菲律宾一再采取导致争议复杂化的行动以及中国处理南海问题的政策。白皮书再次强调: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包括《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国际法。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自始无管辖权,所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在任何情况下不受仲裁裁决的影响。中国不接受、不承认该裁决,反对且不接受任何以仲裁裁决为基础的主张和行动。[3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2016年 7月),第 1-2段,http://www.mfa.gov.cn/nanhai/chn/snhwtlcwj/t1380600.htm。

2同上注,第3段。

[3]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四条。

[4] 菲律宾外交部第13-0211号照会。

[5] 同上注,附件:仲裁通知和权利主张说明,第42段。

[6] 同上注,第6段。

[7] Memorial of the Philippines, Vol. I, pp.271-272.

[8] 《管辖权裁决》第413段。

[9] 《7月12日裁决》第112段。

[10] 同上注,第1203段。

[11] 《7月12日裁决》第1203段。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大使馆(2013)第039号照会。

[13] 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就菲律宾推进设立涉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事答记者问(2013年4月26日),http://www.fmprc.gov.cn/ce/ceun/chn/fyrth/t1035477.htm.

[14] 严格地说,指定的是常设仲裁法院国际局而非常设仲裁法院本身。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2014年12月7日),http://www.fmprc.gov.cn/nanhai/chn/snhwtlcwj/t1368888.htm.

[16] 同上注,第3段。

[17] Letter from the Ambassador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to the individual members of the Tribunal (6 February 2015).

[18] Letter from the Ambassador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to the individual members of the Tribunal (1 July 2015).

[19] 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就应菲律宾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庭审结束答记者问(2015年7月14日),http://www.mfa.gov.cn/nanhai/chn/fyrbt/t1281116.htm.

[20] 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就应菲律宾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公布管辖权问题庭审实录答记者问(2015年8月24日),http://www.mfa.gov.cn/ce/ceke/chn/fyrth/t1290725.htm.

[21] 2015年11月25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主持例行记者会,http://www.fmprc.gov.cn/web/fyrbt_673021/ t1318322.shtml。

[22] 2015年12月21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主持例行记者会,http://www.fmprc.gov.cn/web/fyrbt_673021/ t1326378.shtml。

[23] 2016年5月20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主持例行记者会,并转交仲裁员,http://www.fmprc.gov.cn/ web/fyrbt_673021/t1365177.shtml。

[24] 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就太平岛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16年6月3日),http://www.mfa.gov.cn/nanhai/ chn/fyrbt/t1369175.htm。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海有关争议的声明》(2016年6月8日),http://www.mfa.gov.cn/nanhai/chn/snhwtlcwj/t1370477.htm。

[26] 中国国际法学会: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2页。

[27] 同上注。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声明》(2016年7月12日),第1、3、4段,http://www.fmprc.gov.cn/nanhai/chn/snhwtlcwj/t1379490.htm.

[29] 参见《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2016年7月12日),http://www.fmprc.gov.cn/ nanhai/chn/snhwtlcwj/t1380021.htm.

[30] 《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2016年7月),第120段,http://www.fmprc.gov.cn/nanhai/chn/snhwtlcwj/t13806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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