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法学会

427. 菲律宾的第 1项和第 2项诉求为:

(1)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同菲律宾的一样,不得超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明文允许的范围;

(2)中国关于所谓“九段线”内南海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主张,如果超出《公约》明文允许的对中国海洋权利地理范围和实体内容的限制,超出部分违反《公约》,没有法律效力;[1]

428. 关于实体问题,仲裁庭主要提出并处理了三个问题:

第一,《公约》,尤其是它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是否允许保护那些在《公约》生效之前以协议或单方行为所确立、与《公约》规定不一致、针对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权利?

第二,在《公约》生效以前,中国在南海领海范围之外的海域是否对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拥有历史性权利和管辖权?

第三,独立于前两个问题,自《公约》缔结以来,中国对南海海

域内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是否确立了与《公约》规定不一致的权利和

管辖权?如果是,这种权利和管辖权的确立是否与《公约》相符?[2]

429.仲裁庭认为,中国在成为《公约》缔约国后,对南海断续线内生物和非生物资源可能拥有的历史性权利已被《公约》所取代。[3]仲裁庭还说,无论在《公约》生效前还是生效后,中国在南海从未取得和享有历史性权利。[4]

430. 仲裁庭说,《公约》确定了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海洋权利范围,不得超出《公约》规定的界限。[5]仲裁庭裁定:“在中菲之间,中国在南海‘九段线’内海域主张的历史性权利或者其他主权权利或管辖权,如超出《公约》明文规定的海洋权利地理范围和实质内容的限制,超出部分违反《公约》,是无效的。……任何超出《公约》规定界限的历史性权利或者其他主权权利或管辖权,均已为《公约》所取代。”[6] 431. 第二章已阐明仲裁庭对菲律宾第1 项和第2 项诉求明显没有管辖权。本章将在上述基础上阐明菲律宾第1 项和第2 项诉求所涉及的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问题构成中菲在南海的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存在仲裁庭所讲中国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主张历史性权利的问题;仲裁庭不当处理《公约》与一般国际法规则的关系,错误处理《公约》与历史性权利的关系;仲裁庭无视中国长期在南海的生产生活和管辖实践,错误定性和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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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月 12日裁决》第 112段。

[2] 同上注,第 234段。

[3] 同上注,第262 段。

[4] 同上注,第263-275 段。

[5]  同上注,第277 段。

[6] 同上注,第278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