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法学会

432. 仲裁庭无视中菲在南海存在领土问题和海洋划界情势,以有关区域确定属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为前提进行分析并作出裁定。仲裁庭的裁定建立在错误的前提上,是不成立的。

一、菲律宾诉求所涉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问题构成中菲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33. 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确立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

434. 仲裁庭承认无权处理涉及领土和海洋划界的问题,却以菲律宾在第1 项和第2 项诉求中提出的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问题与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无关为由,脱离中菲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强行确立管辖权。

435. 如第二章所述,中国和菲律宾之间存在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这是双方都承认的事实。考虑菲律宾诉求所涉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不能脱离中菲在南海的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背景。

第一,从地理区域上看,菲律宾诉求所涉的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问题,不能脱离中菲在南海的领土问题和海洋管辖权主张重叠。在领土问题上,菲律宾对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和黄岩岛提出非法领土要求。在海洋划界问题上,中国依据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与菲律宾依据菲律宾群岛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存在大范围重叠。本案中,菲律宾所称中国历史性权利存在的区域与双方有待划界的区域重叠,因此,不能脱离中菲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而单独处理。如第二章所述,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在存在海洋划界情势下,国际性法庭和仲裁庭从未脱离划界问题单独处理历史性权利问题。

第二,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形成和发展,与中国确立对南海诸岛主权的过程是一体的。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以及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很久以来,中国就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管辖,把有关群岛及相关水域作为整体纳入管辖范围,并未区分管辖权的对象是陆地区域还是海洋区域。(详见本章第三节)。脱离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来讨论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问题是错误的。

第三,仲裁庭说,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是对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排他性权利。[1]即便如此,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也可视为具有区域权利的意义,这也只有在两国海洋划界的框架下才能妥善处理。

436. 综上,菲律宾诉求所涉的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问题与中菲在南海的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密不可分,仲裁庭脱离这一争议处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问题是错误的。

二、中菲之间尚未解决海洋划界问题,适用《公约》第56 条、第58 条、第62 条、第77 条的前提不存在

437. 仲裁庭认定中国在南海所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与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相冲突。通过对《公约》第56 条第1 款和第58 条的解释,仲裁庭认为,《公约》明确规定专属经济区内所有有关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权利和管辖权都专属于沿海国,[2]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所能享有的权利,仅限于第58 条所规定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海洋自由有关的其他国际合法用途。[3]仲裁庭解释第62条并认为,沿海国只有在没有能力捕捞全部可捕量的情况下,才有义务允许外国国民进入其专属经济区捕鱼。[4]仲裁庭进一步认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于生物和非生物资源具有主权权利,此种权利与其他国家对于同种资源的历史性权利特别是专属性质的历史性权利不能兼容(例如中国的主张看起来就是这样)。[5]仲裁庭基于同样的分析和推理解释《公约》第77条有关大陆架的规定,并得出同样的结论,还强调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专属性更为明确。[6]

438.《 公约》第56 条规定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主权权利、管辖权和义务,并要求“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7]《公约》第58 条规定了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该条同时要求:

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8]

《公约》第62 条规定了“沿海国”应促进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最适度的利用,并在一定条件下将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的可捕量对其他国家开放。[9]《公约》第77 条则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10]

根据上述条款,适用《公约》第56 条、第58 条、第62 条和第77 条的前提条件是这些条款所指“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是业已确定的、没有争议的。具体而言,仲裁庭必须首先认定菲律宾诉求所涉海域在业已确定的、没有争议的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而中国只能作为“其他国家”在该地理范围内活动。但事实上,中国是该区域的沿海国。有关海域是中国根据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主张的管辖海域。菲律宾在其第1 项和第2 项诉求中主张的海域,实际上在中国和菲律宾各自主张的海洋权利重叠区内,并非无争议的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439. 仲裁庭针对菲律宾第1 项和第2 项诉求适用《公约》有关条款,是将有关海域认定为业已确定的、没有争议的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实际上是对中菲重叠海域进行了划界,超越了管辖权。


[1] 同上注,第270 段。

[2] 同上注,第243 段。

[3] 同上注,第241 段。

[4] 同上注,第242 段。

[5] 同上注,第243 段。

[6] 同上注,第244 段。

[7] 《公约》第58 条第2 款。

[8] 《公约》第58 条第3 款。

[9]  参见《公约》第62 条第1 款、第2 款。

[10] 《公约》第77 条第1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