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法学会

本章结论

536. 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与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不可分割,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在南海从事生产生活活动,以及中国政府对南海相关海域长期管辖的结果。

537. 仲裁庭处理中国历史性权利问题的思路为:首先武断地认定中国是对南海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然后认定与《公约》冲突的历史性权利已被《公约》所取代,因此中国对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历史性权利因与《公约》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相冲突而归于无效;接着以没有证据支撑中国曾对南海的资源进行控制以及中国只是在行使公海自由为由,否定其所认定的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

538. 仲裁庭在关键环节的论证存在重大错误,有关结论不成立。第一,中菲在南海存在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构成中菲在南海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的组成部分。仲裁庭脱离中菲在南海的领土问题和海洋划界情势,单独处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特别是认定中国是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主张历史性权利,是没有整体看待中菲在南海有关争议,也不符合《公约》制度下对历史性权利和划界关系的处理原则。

第二,《公约》没有处理其与一般国际法规则包括有关历史性权利规则的关系。仲裁庭声称《公约》为解决一切海洋问题提供了规则,并借助《公约》第311 条、第293 条以及第309 条树立《公约》优先于一般国际法的地位,这是不成立的。《公约》在第10 条、第15 条、第51 条、第298 条等条款中以尊重历史性权利的方式处理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的关系,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中没有处理历史性权利与《公约》制度之间的关系。

第三,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早已形成。中国人民一直将南海诸岛和相关海域视为生产场所和生活家园,并确立了疆域的信念,在此从事各种开发利用活动。中国历代政府也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和南海相关海域实施管辖。仲裁庭认定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对资源的历史性权利不存在,是从错误的前提出发,错误选择和解读有关史料和证据,无视中国长期以来在南海的生产生活和管辖实践。

539. 仲裁庭越权并错误处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其裁定根本不具任何效力。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为一般国际法所承认,当然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