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法学会

540.本章回应仲裁庭关于菲律宾第 3项至第 7项诉求的裁定。菲律宾这五项诉求如下:

(3)黄岩岛不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4)美济礁、仁爱礁和渚碧礁是低潮高地,不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并且是不得通过占领或其他方式据为领土的地物;

(5)美济礁和仁爱礁是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

(6)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是低潮高地,不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但是其低潮线可分别用于确定测算鸿庥岛和景宏岛领海宽度的基线;

(7)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1]

541.仲裁庭在《7月 12日裁决》中裁定,渚碧礁、南薰礁(南侧礁体)、东门礁、美济礁、仁爱礁等 5个地物为《公约》第 13条意义下的“低潮高地”,均不能被占据,不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渚碧礁、南薰礁(南侧礁体)、东门礁分别位于其他“高潮地物”的 12海里之内。[2]

仲裁庭在裁决主文:

(6)宣布,黄岩岛、南薰礁(北)、西门礁、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在其自然状态下,属于《公约》第121(3)条规定含义中的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因此黄岩岛、南薰礁(北)、西门礁、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7)关于南海其他地物的地位,认定:

a. 在《公约》第121(3)条规定含义下,南沙群岛中没有任何高潮地物在其自然状态下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

b. 南沙群岛中没有任何高潮地物可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且

c. 因此,中国主张的任何地物都产生不了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能与菲律宾在美济礁和仁爱礁地区的权利相重叠;并宣布,美济礁和仁爱礁在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3]

尽管中国和菲律宾都未有南薰礁(南侧礁体)、南薰礁(北侧礁体)的说法,但仲裁庭在裁定中却人为地将南薰礁拆分为南薰礁(南侧礁体)和南薰礁(北侧礁体),且未给出任何理由。

542. 本书第二章已阐明菲律宾第3项至第7 项诉求涉及中菲在南海的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仲裁庭没有管辖权。本章旨在说明:撇开管辖权问题不论,仲裁庭在实体问题阶段处理中国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及其有关岛礁的法律地位和海洋权利时,在可适用法律的选择、法律解释和适用、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严重错误,其所作裁决是错误的。

543. 本章分四节:第一节阐明仲裁庭在处理中国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及其有关岛礁的地位和海洋权利时存在的根本性、方向性的错误;第二节阐明仲裁庭在南沙群岛作为大陆国家远海群岛地位认定方面的错误;第三节阐明仲裁庭在南沙群岛有关“低潮高地”地位认定方面的错误;第四节阐明仲裁庭在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有关岛礁地位认定方面的错误。


[1] 《7月 12日裁决》第 112段。

[2] 参见上注,第 1203.B(3)-(5)段。

[3] 同上注,第1203.B(6)-(7)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