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法学会

第一节 仲裁庭无视中国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的整体性以及中菲领土和海洋划界争端的存在,错误分割处置有关岛礁的法律地位

544. 中国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此外,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

545. 菲律宾在第3 项至第7 项诉求中请求仲裁庭认定黄岩岛和南沙群岛中的8 个地物为岩礁或低潮高地,并确定其各自可产生的海洋权利,同时要求仲裁庭确认美济礁和仁爱礁属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

546. 中国对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拥有领土主权,并一向以群岛整体享有海洋权利。中国《立场文件》重申这一立场,[1] 明确指出菲律宾对南沙群岛作“切割”并就黄岩岛和南沙群岛8 个地物的地位和海洋权利分别提出诉求,“实质上是否定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2]企图“篡改中菲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性质和范围”。[3]

547. 能否对南沙群岛作出切割的问题本身已涉及领土主权,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仲裁庭不顾这一绕不开的障碍,在《管辖权裁决》中断然否定“菲律宾仅聚焦中国占据的海洋地物会对主权问题产生任何影响”。[4]仲裁庭上述认定是错误的。

548. 仲裁庭在《7 月12 日裁决》中未给予中国以群岛整体主张主权和海洋权益的立场应有的效力,无视中国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的整体性以及中菲领土和海洋划界争端的存在,错误分割处置有关岛礁的地位和海洋权利问题。仲裁庭以《公约》不允许大陆国家在其远海群岛划设群岛基线和直线基线为由,否定中国南沙群岛作为整体可以产生海洋权利。[5]仲裁庭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分割、肢解中国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构成对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海洋权利的侵犯。

一、仲裁庭错误分割处置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有关岛礁的地位,肢解两群岛

549. 对于一个主权国家的远海群岛,采用整体性立场或予以分割处置在主权、海洋权益和划界方面存在重要区别。

550. 首先,对群岛整体的领土主权涵盖群岛整体,而不顾群岛单独看待其组成部分的主权,只涉及该组成部分。这两种角度分别具有领土完整和领土可分的含义。从主权角度看,未经主权国家同意将群岛组成部分割裂处理,构成对主权国家领土完整的侵犯。如主权国家同意,则不存在问题。

另外,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将导致主权国家拥有主权的区域面积不同。将群岛作为整体,主权国家将对所有组成部分、相连水域拥有主权,而将群岛组成部分单独看待,将导致一些地形可能不能被占据、相连水域可能不能被主权涵盖的情况,这样主权下的领土面积可能小于甚至远远小于将群岛作为整体看待的情况。

再者,对群岛组成部分的主权取得方式也与单个孤立地物的主权取得方式不同。对群岛整体拥有主权,即对群岛所有组成部分拥有主权。而取得群岛主要部分的主权即可涵盖群岛其他部分。群岛作为一个整体,无需按照通常方式证明对每一地形的主权。

551. 第二,在涉及海洋权利方面,群岛所属国将群岛作为整体可主张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内的完整海洋权利,而与孤立的单个地物在《公约》下的地位无关。若不顾群岛的整体性且未取得群岛所属国的同意而对其组成地物分割处理,则必须基于单个地物在《公约》下的地位确定相应的海洋权利。

552. 第三,在海洋划界方面,是否整体看待群岛直接影响群岛所属国与相关邻国之间的海洋划界地理框架和情势。群岛所属国基于群岛如与有关邻国存在海洋划界情势,则群岛作为整体的地位和效力构成划界的重要问题。在划界中,需要确定的并不是构成群岛组成部分的所有岛礁个体地位问题,而是群岛最外缘与有关邻国海岸相向的有关地物是否构成划界基点问题。相反,若单个处置群岛的组成地物,有关地物可能被认定为没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岩礁”或没有自身海洋权利的低潮高地,以致与有关邻国不存在海洋划界情势。即便存在划界情势,单个地物加起来的海洋权利区域面积也不能与群岛作为整体的情况相比,遑论最后的划界效果。

553.在本案中,仲裁庭单独处理中国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组成部分的地位,完全不顾国际法上群岛作为整体在涉及领土主权、海洋权利和海洋划界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就中国南沙群岛而言,仲裁庭采取切割和肢解方法,认定南沙群岛有关地物为低潮高地,并裁定其不可被据为领土,已就领土问题越权作出实体裁断,且未顾及群岛内的相连水域已被置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之下。仲裁庭进一步错误将南沙群岛中所有岛屿认定为没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岩礁,将部分岛礁认定为本身没有任何海洋权利的低潮高地,事实上否定南沙群岛作为群岛整体所拥有的海洋权利。在上述基础上,仲裁庭还错误地裁定中菲之间根本不存在海洋权利重叠,中国南沙群岛的美济礁和仁爱礁位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仲裁庭有关做法严重侵犯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及中国基于南沙群岛享有的海洋权利。

二、仲裁庭脱离中菲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错误孤立处置中国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单个岛礁的地位

554.如第二章第一节所述,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海存在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仲裁庭不能脱离这一争议,孤立地处置单个岛礁的地位和海洋权利问题。

555.国际司法实践已反复确认“陆地统领海洋”,海洋地物的“陆地领土状况被视为决定沿海国海洋权利的起点”。[6]就本案而言,陆地领土是指中国的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整体,而不是作为群岛组成部分的单个地物。本案仲裁庭将所谓的“低潮高地的地位和海洋权利”[7]和“岩礁/岛屿的地位”[8]问题从中菲在南海的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中剥离出来,脱离有关岛礁的主权归属问题,脱离南沙群岛作为整体的海洋权利问题,单独处理有关岛礁的地位和海洋权利问题是武断的、错误的。

556. 仲裁庭上述做法存在着方向、路径等根本性错误,导致如下错误和严重后果:

一是错误判定菲律宾诉求与主权问题无关,且不涉及海洋划界,中菲之间就菲律宾诉求所涉地物的地位和海洋权利存在争端,错误判定对菲律宾诉求具有管辖权。[9]

二是对构成中国领土的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进行分割处理,本身就构成对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严重侵犯。[10]

三是错误选择适用《公约》第13 条、第121 条将有关岛礁区分为“低潮高地”和“高潮地物”,错误将作为中国南沙群岛组成部分的有关岛礁认定为“低潮高地”,错误裁定低潮高地不能被据为领土,为“水下陆块”,错误裁定作为中国南沙群岛组成部分的美济礁和仁爱礁构成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11]

四是错误解释和适用《公约》第121 条(尤其是该条第3 款),错误

将中国有关岛礁认定为“岩礁”。[12]


[1] 参见《立场文件》第20-21 段。

[2] 同上注,第19 段。

[3]  同上注,第22 段。

[4] 《管辖权裁决》第154 段。

[5] 参见《7 月12 日裁决》第573-576 段。

[6]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Qatar v. Bahrain), Merits,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1, p.40, at para.185.

[7] 参见《7 月12 日裁决》第307-309 段。

[8] 参见上注,第175 页(标题)。

[9] 参见本书第二章的相关分析。

[10]  参见本章第二节的相关分析。

[11] 参见本章第三节的相关分析。

[12] 参见本章第四节的相关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