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法学会

728.菲律宾第 8项至第 14项诉求涉及中国在南海的相关活动问题。仲裁庭在《管辖权裁决》中裁定对菲律宾有关传统捕鱼权(第10项诉求)、与捕捞有关的海洋环境保护(第 11项诉求)和海上执法(第 13项诉求)事项有管辖权;仲裁庭在《7月 12日裁决》中,裁定对中国在南海资源的管理活动(第 8项和第 9项诉求)、在美济礁的建设活动[第 12(a)项和第 12(c)项诉求]、与岛礁建设有关的环境保护[第 12(b)项诉求]以及加剧或扩大争端[第 14(d)项诉求]事项有管辖权。仲裁庭在《7月 12日裁决》中否定中国在南海的相关活动的合法性。仲裁庭的裁决存在明显的错误。

729. 正如第二章所述,菲律宾第 8项至第 14项诉求构成中菲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的一部分,仲裁庭对此无管辖权。中国对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拥有主权,并基于群岛整体拥有海洋权利。礼乐滩、仁爱礁和美济礁是中国南沙群岛的组成部分,不能将这些地物从南沙群岛中割裂出来单独处置。

仲裁庭在中菲在南海有关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审议中国在南海有关海域活动的合法性问题,是本末倒置。“加纳和科特迪瓦大西洋海洋划界案”(加纳/科特迪瓦,2017年)特别分庭就这一点作出了明确阐述。该分庭认为,划界决定具有构成性质,不能认为仅具有宣告性质。该分庭进一步指出,如果两国均是基于善意对某一大陆架区域提出主张,而国际判决将该区域划归为一国,另一国在判决作出前在该争议海域开展的海洋活动不能认为是侵犯了该国的主权权利。

730. 仲裁庭在错误决定对第 8项至第 14项诉求具有管辖权的基础上,认定中国在南海有关海域的活动违反《公约》相关规定,仲裁庭在认定事实以及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诸多错误:

第一节阐明仲裁庭错误定性、裁判中国在南海的维权、资源管理

和开发活动。第二节阐明仲裁庭妄断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享有“传统捕鱼权”。第三节阐明仲裁庭错误裁定中国纵容、保护本国渔民从事有害

捕捞活动,中国岛礁建设活动违反《公约》下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义务。第四节阐明仲裁庭将中国在美济礁上的建设活动错误认定为在菲律宾管辖海域进行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设。

第五节阐明仲裁庭将中国在黄岩岛海域的执法活动错误认定为一般航行行为,适用《公约》第 94条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以下简称“《避碰规则公约》 ”)。

第六节阐明仲裁庭错误认定中国在南沙群岛有关岛礁的建设活动加剧和扩大了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