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法学会

第二节 中国在黄岩岛海域

“阻止菲律宾渔民捕鱼”问题(第10 项诉求)

746. 菲律宾第10 项诉求请求仲裁庭裁定,中国非法阻止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的“传统捕鱼活动”。菲律宾认为,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水域的捕鱼活动为“传统捕鱼活动”,受一般国际法保护,《公约》第2 条第3 款所说的“其他国际法规则”包括一般国际法。菲律宾声称,中国阻止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水域进行捕鱼,违背《公约》第2 条第3 款。

747. 在《7 月12 日裁决》中,仲裁庭认为,传统捕鱼权属于一种既得私人权利,而国际法承认国家之间边界和主权变更应尽可能地不改变根据当时法律获得的私人权利,因此在领海中的传统捕鱼权应得到持续的尊重和保护。仲裁庭接受菲律宾提供的证据,认为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领海内的活动构成传统捕鱼权,属于受一般国际法保护的有关外国人的既得权利,受《公约》第2 条第3 款规定的“其他国际法规则”的调整。仲裁庭认定:黄岩岛是许多国家渔民的传统渔场,“中国通过官方船只2012 年5 月以来在黄岩岛的操作,非法阻止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从事传统捕鱼活动”。

748. 本书第二章已阐明仲裁庭对菲律宾第10 项诉求没有管辖权。本节将阐明仲裁庭无视菲律宾诉求与领土主权问题的密不可分性,错误认定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海域享有传统捕鱼权,错误解释和适用《公约》第2条第3 款。

一、仲裁庭无视菲律宾第10 项诉求与黄岩岛主权问题的密不可分性

749. 仲裁庭认为,菲律宾第10 项诉求建立在两个可替换的前提下:

如果菲律宾对黄岩岛享有主权,中国阻止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当然是非法的;如果中国对黄岩岛享有主权,中国阻止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捕鱼是对菲律宾渔民“在中国领海中传统捕鱼权”的不尊重。正是基于这一判断,仲裁庭认为对菲律宾第10 项诉求所涉实体问题的处理可以不依赖于对黄岩岛主权问题的裁决。仲裁庭将菲律宾诉求与黄岩岛领土主权脱钩处理的做法是错误的。

750. 仲裁庭裁定第10 项诉求所涉事项发生在黄岩岛领海,以此认定对相关实体问题可适用《公约》规定的领海法律制度。该裁定忽略了中国政府有关黄岩岛领土主权的立场。中国对包括中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拥有主权,黄岩岛是中沙群岛的一部分,中国尚未在此地区划出基线。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定第10 项诉求所涉事项发生的海域是中国内水还是领海,更谈不上确定菲律宾指控的行为应适用《公约》规定的领海法律制度的问题。

751. 仲裁庭对菲律宾第10 项诉求的裁决主文没有明确列出中国所违背的《公约》具体条款。仲裁庭清楚,它的裁定是在假定情形下作出的。仲裁庭如明确说中国违反《公约》第2 条第3 款,则无异于承认中国是对黄岩岛拥有主权的沿海国。菲律宾要求仲裁庭裁定中国违反第2 条第3 款的规定,仲裁庭接受菲律宾的主张,却没有说出中国所违背的《公约》具体条款。仲裁庭对有关诉求的裁定充其量是对假设问题的假定裁决,是蒙骗世人的小把戏。

二、仲裁庭错误裁定菲律宾渔民活动构成传统捕鱼权

(一)仲裁庭忽略构成传统捕鱼的根本要素是长期实践的积累

752. 一般而言,“传统捕鱼”是一国国民基于长期捕鱼活动取得的一种既得利益。菲茨莫里斯对该问题作了深入考察,并总结道,“如果一个国家的捕鱼船舶根据公海捕鱼自由原则,自远古以来或已经在相对长的期间内,习惯于在某些海域从事捕鱼活动,那么,可以说该国已经……取得一种既得利益……”。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国际性法庭和仲裁庭特别重视传统捕鱼权的“传统”要素。“传统”通常通过“长时期”或“世代”来体现。

753.尽管本案仲裁庭注意到传统捕鱼活动的上述“传统”要素,但没有对菲律宾渔民活动是否具有“传统”要素进行论证。

754.在“巴巴多斯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仲裁案”(2006年)中,巴巴多斯主张,巴巴多斯渔民在争议海域中享有传统捕鱼权,有关捕鱼活动记录最早始于 18世纪上半叶,在一些英、法文献都有记载。但巴巴多斯没有提供 19世纪早期到 20世纪中叶巴巴多斯渔民进行传统捕鱼活动的直接证据,只提供了一些诸如口述历史等间接证据和推测,并称“巴巴多斯的捕鱼活动的传统性众所周知并得到公认”。巴巴多斯渔民从 20世纪 70年代起开始使用现代装备的冰船在有关海域捕鱼。该案仲裁庭仔细考察了有关证据,认为巴巴多斯提供的证据:

不足以支持其渔民几个世纪以来在多巴哥海域对飞鱼进行了传统捕鱼活动。支持这一主张的证据,如果合情理,也是明显零散的,且难以得出明确结论。1980年之前的记录太少。……当代的记录表明,巴巴多斯在当时还是公海的海域中的远海飞鱼捕捞活动,实质上始于1978-1980年冰船的引入。而这距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86年颁布《群岛水域法》只有 6-8年的时间。的确,巴巴多斯渔民的宣誓书中有连贯且直接的证据,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本人曾在那个时间之前去过多巴哥海域捕鱼。短短这些年不足以构成一种传统。

755.该案表明,“传统”形成需要足够长期的渔业活动,这种活动应具有连贯性。该案仲裁庭不仅考查了传统捕鱼权是否存在的问题,而且为证明它的存在适用了严格的标准。这与本案仲裁庭的做法形成强烈对比。

756.从国家实践来看,主张“传统捕鱼权”通常用“世纪”、“古往今来”等类似措辞来描述“传统”的形成。如“渔业管辖权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诉冰岛,1974年)中,德国主张在冰岛划定的专属渔业管辖区内享有“传统捕鱼权”,称德国渔船早在 19世纪末就开始在该海域捕鱼。在“厄立特里亚 /也门仲裁案”(第二阶段,1999年)中,仲裁庭在论证“传统捕鱼权”是否存在时,使用了“很多个世纪”、“古往今来”等措辞。

757.本案仲裁庭在审议菲律宾在黄岩岛的捕鱼活动是否构成传统捕鱼活动时,并没有重点审核“传统”是否形成,而是将“传统捕鱼”与“手工捕鱼”混为一谈,认为:

传统捕鱼权是通过长期实践获得的习惯性权利,……国际法上保护的捕鱼方法应该是那些世代广泛沿用的捕鱼方法:换言之,与当地传统和习惯一致的手工捕鱼。

758.事实上,传统捕鱼活动通常采取手工作业的方式,但方式的传统性并不足以证明捕鱼活动的传统性。证明是否存在传统捕鱼活动,国际性法庭和仲裁庭通常强调的是捕鱼活动的长期性,这一点体现在“厄立特里亚 /也门仲裁案”和“巴巴多斯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仲裁案”中。例如,在“巴巴多斯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仲裁案”中,巴巴多斯主张在多巴哥海域享有传统捕鱼权,且这种捕鱼活动具有手工作业性质,仲裁庭以巴巴多斯有关渔业活动在时间上不能满足“传统”的要求,否定了巴巴多斯的传统捕鱼权主张。仲裁庭在作此认定时,根本没有考虑手工作业性质的问题。

759.本案仲裁庭没有从时间要素上来论证菲律宾有关捕鱼活动的传统性,却着力于论证菲律宾捕鱼活动的手工作业的传统性,企图以偏概全,含混地以“关于中国和菲律宾都在黄岩岛海域从事传统捕鱼活动的主张是确切的且基于善意而提出”的说法,确认菲律宾有关捕鱼活动构成传统捕鱼活动,完全背离了判断传统捕鱼权是否成立的逻辑框架。

(二)仲裁庭裁定菲律宾渔民捕鱼是“传统捕鱼活动”缺乏事实依据

760.本案中,仲裁庭没有审查菲律宾提交的证据材料,就接受并依其认定菲律宾渔民在有关海域进行“传统捕鱼活动”或享有“传统捕鱼权”。仲裁庭所援引的材料没有一项能表明菲律宾渔民曾在黄岩岛海域进行“传统捕鱼活动”。

761.仲裁庭所列出的材料主要如下:一是 2012年菲律宾海军的报告和 2012年 4月 18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的发言,仲裁庭认为它们证明黄岩岛附近海域是亚洲邻国的传统渔场;二是 1734年、1784年地图反映所谓黄岩岛与菲律宾本土之间的关系;三是 1953年菲律宾渔业局出版的书籍及学者论文提及“黄岩岛历史上曾是菲律宾渔民的主要渔场之一”;四是菲律宾的 6位渔民宣誓书,宣称“直接证明至少自 1982年起,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从事渔业活动,间接证明自 1972年开始 [从事捕鱼活动 ]”。

762. 2012年 4月 18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强调黄岩岛附近水域“只是”中国渔民的传统渔场,而不是周边各国渔民的传统渔场。菲律宾提供的 1953年出版物第 121页写道:“主要渔场包括斯图尔特滩(StewartBanks)、黄岩岛、阿波礁(ApoReef)以及好运岛(FortuneIsland)、卢邦岛(Lubang Island)、马林杜克岛(Marinduque Island)、波利略岛(PolilioIsland)、蒂考岛(TicaoIsland)、布里亚斯岛(BuriasIsland)、马斯巴特岛(MasbateIsland),库约群岛(CuyoIslands)、布桑加岛(BusuangaIsland)周边区域”。这一段话结合上下文看,仅强调上述地方(特别是黄岩岛)为菲律宾主要渔场,并未提及菲律宾渔民在该海域有传统性活动,与该区域是否传统上作为菲律宾渔民的渔场这一事实不相关。仲裁庭提及的菲律宾学者的论文,阐述的是渔业作为菲律宾经济发展支柱及其发展情况,其中未讨论渔区问题,也没有提到黄岩岛及其附近水域。菲律宾海军的报告及有关出版物提及黄岩岛附近海域是菲律宾和其他国家的传统渔场,但没有任何证明。上述资料没有一项构成有证明力的证据,不能证明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海域从事了传统捕鱼活动。

763.关于菲律宾渔民宣誓书作为证据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宣誓书作为证人证言的书面形式,与出庭的证人证言相比,证明力较弱。在国际法院“海洋划界和领土问题案”(卡塔尔诉巴林,2001年)中,托雷斯 ·贝纳德斯(Torres Bernardez)法官在反对意见中指出,“由于事实上宣誓书并没有经过交叉询问,国际法院认为在诉讼程序中产生的宣誓书的证明价值是很小的”。在“巴巴多斯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仲裁案”中,巴巴多斯提交了 15份当代渔民宣誓书,以此证明他们及其祖先都习惯性地前往多巴哥附近海域捕鱼。仲裁庭认为,这些宣誓书是在争议产生后巴巴多斯为了诉讼目的而制作的,因此不能予以过多的证明价值。

在本案中,菲律宾渔民的宣誓书是在 2015年 11月 12日制作的,时间上在菲律宾 2013年 1月 22日提起仲裁后。显然是为了应对庭审制作的所谓证据,证明价值有限。无论如何,从这些宣誓书提供的有关内容看,菲律宾渔民只是在 1982年之后赴黄岩岛海域捕鱼。有关活动显然缺乏长期性,不足以构成一种传统。

764.仲裁庭对菲律宾主张的传统捕鱼活动的考察,没有顾及国际司法实践对传统捕鱼活动的“传统”要素的要求,甚至没有提及菲律宾所谓渔业活动开始的时间,草率仓促断定菲律宾渔民在有关海域享有“传统捕鱼权”,缺乏事实依据。

三、仲裁庭错误解释传统捕鱼权的性质并不当适用《公约》规定

765. 仲裁庭认为,手工捕鱼不是国家的历史性权利,而是私人权利,对其保护的法律基础是既得权利概念。仲裁庭表示,国际法一直承认国际边界和主权概念的发展要尽可能地不改变私人权利。《公约》第2 条第3款“包含了一项对国家的义务,即行使主权受到‘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处理外国公民既得权利的国际法规则构成《公约》第2 条第3 款所指的可适用于领海的“其他国际法规则”。仲裁庭错误地将传统捕鱼权界定为私人权利,错误解读国际司法实践并错误解释和适用《公约》第2 条第3 款,在没有论证的情况下草率、生硬地将传统捕鱼权引入《公约》规定的领海制度中。

(一)仲裁庭认定传统捕鱼权是一种私人权利缺乏法律依据

766. 仲裁庭错误解读“厄立特里亚/ 也门仲裁案”(第二阶段,1999年)。仲裁庭认为,“[ 传统捕鱼权] 不是国家的历史性权利,如同历史性所有权的情况那样,而是在‘厄立特里亚/ 也门仲裁案’中所承认的私人权利。该案仲裁庭拒绝支持‘这一西方法律假说,……根据[ 该假说] 所有法律权利,即使现实中被私人持有的权利,都最终是国家的权利’。”本案仲裁庭所援引的该案裁决段落内容为:

在《主权裁决》中,仲裁庭指出,哈尼什(Hanish)和祖瓜尔(Zuqar)群岛及贾巴尔-泰尔(Jabalal-Tayr)和祖巴尔(Zubayr)群岛水域中的传统捕鱼制度是一项使厄立特里亚与也门两国渔民可以自由进入和享有权利的制度。……但是,这并不是说,厄立特里亚不可以通过与也门的外交接触或通过向本庭提起仲裁的方式代表其国民采取行动。在红海地区没有理由引入西方的法律假说——该假说无论如何正在失去其重要性——根据[该假说]所有法律权利,即使是现实中被私人持有的权利,都被认为是国家的权利。这个法律假说是为了在个人没有机会维护其自身权利的情形下,允许以外交方式(如果所代表的国家作出这样的选择)来维护其权利。这绝不意味着个人或其国家不能对个人所持有的权利寻求国际救济。

该案仲裁庭没有讨论传统捕鱼权是私人权利还是国家权利的问题,而是考虑到红海地区法律和社会文化的特殊性,拒绝引入西方法律假说,即为了外交保护的目的,所有法律权利,即使实际上是个人持有的权利也被认为是国家权利。这个论述中并不支持传统捕鱼权不是国家权利而是私人权利的观点。仲裁庭除错误解读这一论述外,没有进一步论证传统捕鱼为什么是私人权利而非国家权利。

767.仲裁庭无视《公约》将传统捕鱼权利视为国家的权利。《公约》第 51条第 1款规定:

在不妨害第四十九条的情形下,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并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范围内的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利和其他合法活动。

这是《公约》唯一明确提及“传统捕鱼权”之处。根据该项规定,享有传统捕鱼权利的主体是国家,而非个人。

768.国际法学说普遍将传统捕鱼权视为国家拥有的权利而非私人权利。菲茨莫里斯认为,传统捕鱼权虽然源于一国渔船的长期捕鱼活动,但取得这种既得利益的主体仍然是“国家”。菲茨莫里斯的观点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可。

(二)仲裁庭错误援引和解读有关保护私人权利的国际司法案例

769.仲裁庭援引常设国际法院“在波兰的德国移民咨询案”(1923年)、“苏丹政府和苏丹人民解放运动军阿卜耶伊地区划界仲裁案”(2009年)和“白令海海豹仲裁案”(美国 /英国,1893年),试图证明“有关国际边界和领土概念发展应尽可能避免改变个人权利”是一项国际法规则,并认为《公约》第 2条第 3款涵盖了这一规则,适用于本案。然而,仲裁庭忽视上述案例的特殊背景,错误解释有关裁决。其实,仲裁庭所援引的案例与本案无关。

770.在“在波兰的德国移民咨询意见案”中,有关领土主权由德国转移到波兰,但《德国民法典》仍然在该领土上“不受干扰地继续适用”。常设国际法院认为,“很难坚持认为,虽然法律还有效,但根据该法律获得的权利消灭了”,因而“根据时行法律获得的私权利在主权发生转移时不会消灭”。私权利不受领土变更的影响,原因是作为该权利来源的《德国民法典》在领土变更后仍然有效。在该案中,常设国际法院一直强调它处理的是“法律和条约特定条款下的私人权利”,而不是泛泛而论,其论证完全是基于波兰与德国之间的条约及在该领土适用的国内法。本案仲裁庭在援引该案时,完全忽略了该案的特殊背景,特别是德国与波兰之间有关条约的安排,曲解了常设国际法院上述判决的真实含义。

771.在“苏丹政府和苏丹人民解放运动军阿卜耶伊地区划界仲裁案”(2009年)中,仲裁庭裁定划界不影响边民的传统放牧权,主要依据是《全面和平协议》(CPA)以及《阿卜耶伊议定书》(AbyeiProtocol)确认双方对居住在阿卜耶伊地区人们的传统权利保护的意图。仲裁庭强调,“在传统土地利用模式占主导地位的地区,对领土的主权权利并不是唯一相关的因素。”这一案件对传统放牧权的处理,是《全面和平协议》以及《阿卜耶伊议定书》特殊安排的结果。而本案仲裁庭显然忽略了这一点。

772.在“白令海海豹仲裁案”中,仲裁庭裁定美国对其海岸 3海里之外的白令海海豹捕获不享有权利。根据仲裁条约的授权,仲裁庭草拟了有关海豹保护条例,其中规定印第安人在白令海捕杀海豹的传统权利受到特别保护。这一安排来自于英美两国对仲裁庭的授权。

773.仲裁庭所援引的案例不适用于本案。首先,中国对黄岩岛拥有主权,根本不存在领土主权转移或变更的情况,也不存在划定边界的情形。 其次,上述各案处理的都是特定协议或国内法项下合法产生的私人权利问题。在本案中,仲裁庭认定菲律宾渔民的传统捕鱼活动构成“私人既得权利”,但并没有说明这种权利是根据什么法律或特定协议取得的,是否合法。

(三)仲裁庭认定《公约》第 2条第 3款所指“其他国际法规则”涵盖传统捕鱼权没有根据

774.《公约》第 2条第 3款规定,“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该款起源于 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 1条,而第 1条文本的基础是 1956年国际法委员会准备的《海洋法条款草案》,该款案文与《公约》第 2条第 3款案文一致。《海洋法条款草案》第1条规定:

1.国家主权及于本国领陆及内水以外毗连本国海岸之一带海洋,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依本条款规定及国际法其他规则行使之。

对该条引入的“其他国际法规则”所指为何,国际法委员会评论道:

(3)毫无疑问,只能根据国际法的规定行使对领海的主权。

(4)目前条款中规定的国际法对在领海行使主权施加的一些限制,并没有穷尽所有情形。领海内引发法律问题的事件,也受一般国际法规则的规范,而且不能为了它们适用于领海,就在目前的草案中专门进行编纂。这就是为什么,除了目前条款中所提及的规定之外,还有规定“其他国际法规则”。

(5)由于特殊的地理或其他关系,在两个国家之间可能发生的是,一个国家将在领海的权利授予另一个国家,超出其在本《草案》所承认的权利范围。委员会不欲以任何方式限制国家根据惯例或条约享有更广泛的通过权或任何其他权利。

《海洋法条款草案》第 1条在 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谈判过程中没有进行充分讨论。在《公约》谈判过程中,有关条款也未受特别关注。

775.在“查戈斯海洋保护区案”(毛里求斯诉英国,2015年)中,仲裁庭指出:

国际法委员会的观点是《条款草案》第 1条第 2款要求国家行使领海主权时受到一般国际法的约束。国际法委员会同时认识到,国家可通过双边条约或地区惯例在领海中获得特定权利,同时指出这些条款无意于阻止这些权利。

《公约》第 2条第 3款完全采纳了 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的有关规定,其中的“其他国际法规则”指的是一般国际法规则。同时,该款的存在并不影响国家通过双边条约或惯例允许他国在沿海国领海特定海域中享有超出《公约》规定的权利。

776.上述情况显示,《公约》准备文件和国际司法实践都表明,沿海国对领海拥有完全的主权是大前提。在此前提下,沿海国行使主权除《公约》规定外,还受到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这些限制必须有一般国际法、当地惯例或条约的依据。仲裁庭没有妥为证明菲律宾渔民的捕鱼活动可纳入上述范围。

777.从《公约》整体看,沿海国对领海拥有的是主权,在性质上远远强于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仲裁庭在关于历史性权利的部分分析认为,“对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的概念总体上与另一国对同样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的概念不符”。按照仲裁庭的说法,对资源的历史性权利,即使先前存在,在《公约》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制度生效后已不复存在。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仲裁庭却认为在主权性质更为强烈的领海,传统捕鱼权还可以继续存在,仲裁庭的逻辑是荒谬的,已经被学者认为是“严重反常”。


  同上注,第758 段。

  同上注,第777 段。

  同上注,第772 段。

 有趣的是,按照仲裁庭的逻辑,菲律宾所谓的传统捕鱼权是一种“私人权利”,但它竟然没有考虑菲律宾渔民是否满足《公约》第295 条中的“用尽当地补救办法”要求,以及因此带来的第10 项诉求的可受理性问题。

 参见《7 月12 日裁决》第799、804 段。

 参见上注,第808 段。

 同上注,第1203.B (11) 段。

 参见上注,第811 段。

 Gerald Fitzmaurice, The Law and Procedur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1951-54: General Principles and Sources of Law, 30 The British Year 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1953), p.1, at 51.

 参见《7月 12日裁决》第 798段。

 参见 Barbados v. Trinidad and Tobago, Memorial of Babardos, 2004, para.56.

 参见 Arbitration between Barbados and the Republic of Trinidad and Tobago, relating to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m, Decision of 11 April 2006, RIAA, Vol. XXVII, p.147, at para.247.

 Barbados v. Trinidad and Tobago, Memorial of Babardos, 2004, para.62.

 参见上注,第 65段。

 Arbitration between Barbados and the Republic of Trinidad and Tobago, relating to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m, Decision of 11 April 2006, RIAA, Vol. XXVII, p.147, at para.266.

 参见 Fisheries Jurisdiction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v. Iceland), Merits, Judgment, I.C.J. Reports 1974, p.175, at para.55.

 参见 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econd stage of the proceedings between Eritrea and Yemen (Maritime Delimitation), 17 December 1999, RIAA, Vol. XXII, p.335, at paras.92, 95.

 《7月 12日裁决》第 806段。

 参见 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first stage of the proceedings between Eritrea and Yemen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and Scope of the Dispute), October 9 of 1998, RIAA, Vol. XXII, p.209, at paras.126-127; 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econd stage of the proceedings between Eritrea and Yemen (Maritime Delimitation), 17 December 1999, RIAA, Vol. XXII, p.335, at para.103.

 参见 Arbitration between Barbados and the Republic of Trinidad and Tobago, relating to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m, Decision of 11 April 2006, RIAA, Vol. XXVII, p.147, at para.266.

 《7月 12日裁决》第 805段。

 参见上注,第 761段。

 参见上注,第 762段。

 同上注。 

 同上注,第 763段(文中引注省略)。

 P. Manacop, The Principal Marine Fisheries, in D.V. Villadolid (ed.), Philippine Fisheries: A Handbook  Prepared by the Technical Staff of the Bureau of Fisheries, 1953, p.103, at 121, quoted in Memorial of the  Philippines, Vol. III, Annex 8.

 参见 Anna Riddell and Brendan Plant, Evidence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British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2009), pp.279-280.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Qatar v. Bahrain), Judgment, Dissenting Opinion of Judge Torres Bernárdez, I.C.J. Reports 2001, p.257, at para.36.

 参见 Arbitration between Barbados and the Republic of Trinidad and Tobago, relating to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m, Decision of 11 April 2006, RIAA, Vol. XXVII, p.147, at para.247.

 参见上注,第 266段。

 《7 月12 日裁决》第798 段。

 同上注,第799 段。

 同上注,第808 段(文中引注省略)。

 同上注,第798 段(文中引注省略)。

 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econd stage of the proceedings between Eritrea and Yemen (Maritime  Delimitation), Decision of 17 December 1999, RIAA, Vol. XXII, p.335, at para.101.

 参见 Gerald Fitzmaurice, The Law and Procedur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1951-54: General  Principles and Sources of Law, 30 The British Year 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1953), p.1, at 51. 

 例如,Yehuda Blum, Historic Title in International Law (Martinus Nijhoff, 1965), pp.313-314. 

  参见《7月 12日裁决》第 799段。

  Questions relating to Settlers of German Origin in Poland, Advisory Opinion, 1923, PCIJ Series B, No. 6, p.6,  at 36.

 参见上注。

 参见 Arbitration regarding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Abyei Area (Government of Sudan/Sudan People’s Liberation  Movement/Army), Final Award of 22 June 2009, paras.750-752,758.

 同上注 , 第 748段。

  Award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United Kingdom relating to the Rights of Jurisdiction of United  States in the Bering’s Sea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Fur Seals (United States/United Kingdom), Award of 15  August 1893, RIAA, Vol. XXVIII, p.263, at 269. 

 参见上注,第 271页。

 Commentary to the articles concerning the law of the sea,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56, Vol.II, p.265.

 同上注。

 Chagos Marine Protected Area Arbitration (Mauritius v. UK), Award of 18 March 2015, para.516.

 《7月 12日裁决》第 243段。

 参见 Chris Whomersley, The Award on the Merits in the Case Brought by the Philippines against China Relating to the South China Sea: A Critique, 16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17), p.387, at para.77; Sophia Kopela, Historic Titles and Historic Rights in the Law of the Sea in the Light of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48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 (2017), p.181, at 195-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