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法学会

第七章 正当程序和证据问题

886.正当程序和证据问题是任何国际性法庭或仲裁庭处理案件的重要方面。遵循正当程序和证据方面的相关规则与惯常实践是依法裁判的应有之义,是公正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决的重要保障。

887.对于南海仲裁案,中国自始至终坚持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中国坚持认为仲裁庭明显没有管辖权,坚决反对推进仲裁程序。在整个仲裁案期间,中国不接受也不参加该案的任何程序,包括不参加仲裁庭的组建,不提交辩诉状,不参加管辖权问题和实体问题的庭审,拒绝和退回仲裁庭通过书记官处发出的所有材料等等。[1]

888.仲裁庭片面理解中国不接受、不参与南海仲裁案的立场,将中国视为本案中不出庭的当事国一方。[2]然而,即使按照仲裁庭的逻辑考察本案,也不能剥夺中国关于正当程序和证据的权利。不出庭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和正当权利,不意味着不出庭一方没有相应的程序权利,不意味着国际性法庭或仲裁庭可以不遵守正当程序和证据方面的一般规则和实践。

889.仲裁庭在正当程序和证据方面没有严格遵循有关规则和实践,影响公正审理和裁决。

890.仲裁庭在正当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裁决未叙明理由;仲裁庭组建的代表性不足,所作裁决缺乏对亚洲文明、法系和地区因素的考虑;针对有关程序问题的处理未体现公正性;在仲裁进程中不当地且史无前例地允许多个国家作为观察员参加庭审。

891. 仲裁庭在证据方面的主要谬误或瑕疵是:违反证明责任的基本要求,错误适用证明标准,采信缺乏相关性、实质性和证明力的证据,并错误推定事实。


[1] 参见《管辖权裁决》第 112段。

[2] 同上注,第 11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