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高院首席大法官Artemio V. Panganiban

費中平譯

總統發言人哈里·羅克對法圖·本蘇達的聲明“不屑一顧”(更像是虛張聲勢),國際刑事法院(ICC)首席檢察官在她最後一天(6月14日)的任期內表示:“對[這裏]情況的初步調查……已經得出結論,(她)請求司法授權進行調查。”

羅克(Roque)稱這一聲明“在法律上是錯誤的……出於政治動機……(而且)沒什麼大不了的”,總統“絕不會合作”,因爲這只是“道聽途說……在法庭上不能立足”。

在其支持下,外交部認爲本蘇達的虛張張口“令人深感遺憾”,並且“公然違反了互補性原則……”它補充說,“應該允許由司法部長格瓦拉(Menardo Guevarra)領導的跨部門小組(審查毒品戰爭)完成”其工作。

總統的批評者欣喜若狂。全國人民律師聯盟的艾德·奧拉利亞(Edre Olalia)嘲諷道,“事實上,正義總會在某個地方,以某種方式存在。前面的道路是曲折的……我們會堅持到底。”國際特赦組織祕書長艾格尼絲·卡拉馬德(Agnes Callamard)贊同道:“法圖·本蘇達的宣佈對成千上萬的家庭來說是一個希望的時刻……哀悼那些在政府所謂的‘反毒戰爭’中喪生的人。”

爲了揭開這種虛張聲勢和人們的反應的神祕面紗,我們有必要簡要介紹一下國際刑事法庭。《羅馬規約》是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條約,規定了其結構、管轄權、程序和被告的基本權利。值得注意的是,中國、俄羅斯和美國都不是《羅馬規約》的簽署國。

國際刑事法庭是唯一一個被授權審判和定罪個人,而不是懲罰國家的永久性國際法庭。它有四個主要機構:主席團(由波蘭的彼得·霍夫曼斯基擔任)、司法司(由預審分庭、審判分庭和上訴分庭組成)、檢察官辦公室和書記官處。

與此不同的是,國際刑事法院的案件不是由被害者個人的“申訴”開始的。律師不能作為自訴人出庭。唯有檢察官辦公室才能起訴案件。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檢察官辦公室只能在以下3種情況下,方始能進行初步“調查”:(1)由成員國提交,(2)由聯合國安理會提交,或(3)經預審分庭授權。在最後一種情況下,檢察官辦公室首先進行初步審查,以確定是否存在“情況”,即《羅馬規約》應懲罰的罪行是不是在一個國家裡發生。如果獲得預審分庭授權,檢察官辦公室可以對“情況”負有責任的個人提起訴訟。

需要強調的是,個人只能對以下情況承擔責任:(1)《規約》所列出的罪行;(2)在成員國境內或成員國國民在任何地方犯下的罪行;(3)當一個國家是或曾經是成員時:(4)前提是沒有“互補性”。

互補性意味着國際刑事法庭只有在有關成員國“不願或無法起訴”的情況下才會採取行動。因此,如果當地“合法”的調查、起訴和審判已經或正在進行,國際刑事法院將不會干預。

讓我們應用這些概念和原則。法圖·本蘇達已“確定……在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16日期間…在菲律賓……反毒戰爭背景下……犯下了危害人類的謀殺罪”,甚至“……早在2011年11月1日巳觸犯了。”

通過仔細張貼日期,本蘇達希望滿足所有的要求,除了互補性仍然是一個問題。是以,外交部要求允許格司法部長瓦拉的工作隊來完成工作,毫不奇怪。

總統的訴訟豁免權是否表明政府“不願意或不能起訴?”是的,但當總統任期結束時,豁免權即告終止。約瑟夫·埃斯特拉達在任職後被指控犯有搶劫罪。

總而言之,拋開政治和法律不談,我認為本蘇達的虛張聲勢是一個重大的飛躍,但更多的障礙,比比皆是。對罪犯提出指控、逮捕、審判和可能定罪的進展將取決於:(1)初審分庭如何評估(2)新任首席檢察官卡里姆漢(英女皇著名御用律師)如何跟進本蘇達的線索(3)警詧和檢察官如何展示他們工作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以及(4)最高法院和整個司法機构如何維護其獨立性和完整性。

譯自菲律賓每日詢問報27-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