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每日詢問報》安東尼奧·卡皮奧            費中平譯

《綜合選舉法》第12條取消了任何選舉公職的競選資格,包括總統候選人,任何被最終判決為“任何罪行被判處18個月以上的刑罰或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的人。

小斐迪南·R·馬可仕最近提交了2022年5月全國選舉總統候選人資格證書。1992年,小馬科斯因違反稅法第45條和第50條,未能提交1982年至1985年的所得稅申報表,以及未能支付這些年的適當所得稅,在奎松市地區審判法院受到指控。《稅法》第255條規定,任何人因未提交納稅申報表或未繳納適當稅款而被定罪,“將被處以不少於一萬菲律賓披索(10000.00)的罰款,並被處以不少於一年(1年)但不超過十(10)年的監禁。”法律規定罰款和監禁並罰。

1995年,初審法院宣判Marcos Jr.有罪,並對他判處以下刑罰,除其他外:(1)“在第Q-91-24391號刑事案件中,因未能提交1985年的所得稅申報表,判處三(3)年監禁和30000.00披索罰款”;和(2)“因未繳納1985年所得稅,在第Q-91-24390號刑事案件中,判處三(3)年監禁並繳納30000.00披索罰款。”

小馬科斯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法院在1997年對初審法院的判决進行了修改,確認了該判决。CA作出了一項裁决,“裁定(小馬科斯)在沒有合理懷疑的情况下違反了NIRC第45條,即在編號為Q-91-24391、Q-93-29212、Q-93-29213、Q-93-29217的刑事案件中未能提交1982年至1985年應稅年度的所得稅申報表。”很好。令人費解的是,儘管發現Marcos Jr.在1982年至1985年期間未提交所得稅申報表,但上訢法庭僅對小馬科斯處以罰款而未判處任何監禁,儘管《稅法》明確規定處罰應為罰款和監禁。

小馬科斯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訴通知,但隨後不久撤回了上訴,可能是因為意識到最高法院很可能會糾正CA的錯誤,並判處相應的監禁刑罰。最高法院於2001年8月8日準予了小馬科斯撤回的動議,因為副檢察長沒有提出自己的上訴。因此,上訢法庭對小馬科斯定罪的决定成為最終的和可執行的决定。

小馬科斯現在不能被取消資格,理由是他被判處超過18個月的監禁,因為CA沒有這樣的判决。然而,可以證明,1982年至1985年期間屢次未能提交所得稅申報表是道德敗壞。雖然一年內未提交納稅申報表可能並不表明有逃避繳納所得稅的意圖,但幾年來屢次未提交所得稅申報表可能表明有逃避繳納所得稅的意圖,這相當於道德敗壞。最高法院在一個相關案件中確實認為,小馬科斯未能提交所得稅申報表並不構成道德敗壞。然而,這僅僅是一個補充,因為在同一案件中,法院承認小馬科斯的定罪仍在上訴中。

如果小馬科斯因道德敗壞而被定罪,將由選舉署(Commission on election)和最高法院決定是否取消他的資格,其依據僅是他多次未提交所得稅申報單是否構成道德敗壞。然而,就投票公衆而言,這種道德敗壞的取消資格的行爲將被視爲小馬科斯的整體行爲,包括他對其父親在瑞士的6.58億美元賬戶的要求,儘管有明確證據表明這是非法所得,以及他拒絕爲父親的遺產繳納2038億比索的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