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每日詢問報》Antonio T. Carpio     費中平譯

2021年11月2日,選舉委員會(Commission on Elections)對小費迪南德·拜邦·馬科斯(Ferdinand R. Marcos Jr.)提起了取消競選資格的訴訟,理由是他沒有資格參加2022年5月的總統選舉。取消資格案件的依據是兩項法律規定。首先,根據《綜合選舉法典》(OEC)第12條,任何候選人如果被最終判定犯有“任何被判處18個月以上罰款或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將被取消資格。

第二,《稅法》第253(c)條規定,“任何公職人員”如果被判犯有《稅法》規定的任何罪行,將“永久喪失擔任任何公職、投票和參加任何選舉的資格”。這兩個理由中的任何一個都足以取消小馬科斯的資格。

小馬科斯在1992年被指控犯有逃稅罪,因爲他在1982年至1985年的納稅年度沒有提交所得稅申報表,也沒有繳納相應的稅款。小馬科斯於1981年至1983年當選爲北伊洛科斯副省長,並於1983年至1986年當選爲省長。1995年,地方審判法院判定小馬科斯逃稅,對他的兩項罪名分別處以罰款和三年監禁。上訴法院維持了定罪,並修改了刑罰,只對小馬科斯處以罰款,不判處監禁。這一判決在2001年成爲最終判決。

刑法被嚴格地解釋爲對國家不利而對被告有利。刑法是前瞻性的,除非有利於被告,否則不能具有追溯效力。一個人不能因其在實施時未受處罰的行爲而受到處罰,也不能因其在實施被禁止的行爲時未受處罰而受到處罰。小馬科斯的辯護將主要依靠這些法律原則。小馬科斯將堅持說,取消資格的法律必須存在於逃稅犯罪發生的時候,才適用於他。對個人而言,所得稅申報單和所得稅的繳納應在應稅年度之後的次年4月15日支付。因此,對於應納稅的1985年,所得稅申報單和所得稅的支付應在1986年4月15日到期。根據1939年的《稅法》,不按時提交納稅申報單或納稅被視爲犯罪。

《綜合選舉法典》(OEC)第12節引進的取消資格的條款是1985年12月3日生效的國家法律第881號法案(Batas Pambansa Blg. 881);另一方面,《稅務法》第253(c)條中的取消資格是把從1986年1月1日生效的第1994號總統令令納入的。所以,《綜合選舉法典》條款12節的描述和資格規定,以及《稅務法》第253條(c)的條款已經在我們的法典,因此,當小馬科斯未能在1986年4月15日呈交1985年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以及沒支付應納稅收,就適用上述的法典規定。

預計小馬科斯也會辯稱,由於上訴法院沒有對他判處任何監禁,只是對他處以罰款,他所犯的罪行並不涉及道德敗壞。最高法院在《Villaber 狀告選舉署》案件(Villaber vs Commission on Elections)已經解决了這一問題。最高法院裁定一項罪行即使其判處的監禁刑罰減為罰款,但其所犯的罪行仍然涉及道德敗壞。在《ROLANDO P. DELA TORRE状訴選舉署》(DELA TORRE vs COMMISSION ON ELECT IONS)案件的判決中,最高法院裁定“關於哪些罪行涉及道德敗壞,應由最高法院决定。”在《國際水稻研究所狀訴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IRRI vs NLRC)案件中,最高法院認為,“犯罪是否涉及道德敗壞最終是一個事實問題,通常取決於違反法令的所有情况。”

作爲前總統首席法律顧問,我一直主張總統必須首先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歷史表明,那些撒謊、偷竊或殺人的總統——那些道德敗壞的人——已經給這個國家造成了不可彌補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