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論壇》社論            費中平譯

如果選舉署取消邦邦參選資格,這意味著選舉署將修改上訢法庭的判決,在判決中新增一個最初沒有的處罰。

總統候選人邦邦·馬科斯(譯注:簡稱BBM,我們稱為“小馬科斯”)的批評者和反對者在選舉署對小馬科斯提出的兩項懸而未決的取消資格的訴訟中感到驚訝。

從所有的法律跡象來看,選舉署無權取消小馬科斯在即將到來的選舉中競選總統的資格。

選舉委員會在選舉取消資格案件中的管轄權是被承認的,但選舉委員會將如何裁決那些針對小馬科斯案件的問題是不同的。

1995年,奎松市地區審判法院在一宗所得稅逃稅案中判定小馬科斯有罪,並判處他支付罰款和監禁。

在在上訴中,上訴法院修改了初審法院的判決。上訴法庭明確宣告小馬科斯的逃稅罪名不成立,但指責小馬科斯在1982年至1985年擔任北伊洛科斯州長期間沒有提交所得稅申報單。

為此,上訴法院命令小馬科斯支付罰款,但沒有對小馬科處以監禁。此外,上述决定中沒有任何內容取消小馬科斯擔任公職的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上訢法庭推翻了初審法院對小馬科的監禁判決。顯然,上訴法庭的判決有利於該案件的被告人小馬科斯。

在早些時候的一個相關案件中,最高法院表示,小馬科斯未能提交其所得稅申報表並非涉及道德敗壞的犯罪。

小馬科斯通過向最高法院提交的訴狀,對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了質疑,但後來撤回了訴狀。這一退出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允許。

最終,上訴法庭的判決成爲定讞,這意味着該判決對小馬科斯,政府-包括選舉署和最高法院,以及國家都有約束力和結束力。

也有人批評說,小馬科斯應該被判處有期徒刑,因此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這些意見屬於意見範疇,不能推翻或取代上訴法庭的最終和待執行的決定。

為了論證,假設上訴法庭的判决是錯誤的,只有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即小馬科斯,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同樣的問題。這是因為憲法的雙重危險條款禁止控方將刑事案件中的决定上訴到更高的司法機构,特別是當判决有利於被告的全部或部分時。重複一次,上訴法庭的决定有利於小馬科斯,而小馬科斯在最高法院沒有對此提出質疑。

即使假設上訴在作出决定時嚴重濫用了自由裁量權,這在法律上將該决定置於《憲法》雙重危險條款之外,在所有進入上訴階段的刑事案件中,只有總檢察長作為菲律賓人民的律師,被授予在最高法院質疑上述决定的法律權力,但在程式規則規定的有限期限內。

當時的總檢察官沒有在這個方向採取任何步驟,而允許採取補救措施的期限早已過去。

因此,在現階段干擾上訴的决定不僅是前所未有的;這將明顯侵犯小馬科斯的憲法權利。

在小馬科斯被取消資格的案件中,唯一值得關注的是上訴法庭的判决,該判决並沒有取消小馬科斯競選公職的資格。這取決於取消資格案件的結果。

如果選舉署取消了小馬科斯參選資格,選舉署將修改上訴法庭的判決,在判決中新增一個最初沒有的處罰。選舉署無權修改上訴法庭的决定。只有最高法院才擁有這樣的權力,況且上訴法庭的判決對最高法院來說是决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