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尼拉時報》Antonio Contreras          費中平譯

在針對總統候選人小費迪南德·馬科斯的請願書中出現分歧的主要原因是,請願者聲稱他被判犯有道德敗壞的罪行。在我之前的專欄文章中,我曾指出,最高法院已經在G.R. 130371案和G.R. 130855案的裁定,未提交所得稅申報單(ITR)不構成涉及道德敗壞的犯罪。

讓再次強調,作為選民,我仍然要求馬科斯對他多次不提交 ITR 負責。 我認為這不利於他的候選資格,僅僅因為他仍然違反了他被判有罪並被處以罰款的法律。 畢竟,這不僅僅是被判犯有道德敗壞的罪行。 它是在被證明違反了法律。

然而,更大的問題是是否應該取消他的候選人資格證書(CoC),因爲雖然人們不一定會投票給馬科斯,但這並不意味着他應該被取消資格,他的CoC被認爲取消,那麼他不能被替換。

目前的普遍看法是,沒有理由取消他的CoC,因爲他的定罪並不涉及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綜合選舉法》或Batas Pambansa 811規定,取消和適當拒絕候選人CoC的理由是對候選人資格的實質性歪曲。

1987年憲法規定的總統資格在第七條第2款中規定:“任何人不得當選總統,除非他是菲律賓的自然出生的公民,註冊選民,能夠閱讀和寫作,在選舉之日至少年滿 40 歲,並且在選舉前至少 10 年是菲律賓居民。”

在憲法所列的資格規定中,沒有任何一處規定候選人不得因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而被定罪。在《綜合選舉法》中,某些被取消資格的情況被列舉如下:1)被主管當局宣佈爲不稱職或精神失常者;2)因顛覆、叛亂、叛亂或因任何罪行被終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8個月以上的;(三)道德敗壞罪被終審判決的;(四)外國永久居民或移民者,但已放棄其身份者除外。

取消資格程序不同於取消CoC程序,這也是一個事實。前者受經合組織第79節管轄,後者受第78節管轄。

在Tagolino訴HRET的 GR 202202案,法院在2013年3月19日裁定,拒絕適時提交或取消 CoC 不是基於缺乏資格,而是基於發現候選人做出了虛假的實質性陳述,這可能與他/她競選的公職所需的資格有關。 因此,對於總統而言,這些僅指1987年憲法規定的資格。 那裡也沒有提到不因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而被定罪。

2011年3月8日,在Gonzalez v. Comelec,的GR192856案中,法院裁定,取消資格程序不同於取消 CoC 程序也是一個事實。 前者受《綜合選舉法》第 79 條的管轄,後者受第 78 條的管轄。

 在塔戈利諾訴。  HRET, GR 202202, 2013 年 3 月 19 日,法院裁定拒絕適時提交或取消 CoC 不是基於缺乏資格,而是基於發現候選人做出了虛假的實質性陳述,這可能與他/她競選的公職所需的資格有關。 因此,對於總統而言,這些僅指1987年憲法規定的資格。 那裡也沒有提到不因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而被定罪。

 在岡薩雷斯訴。  Comelec,GR192856,2011 年 3 月 8 日,法院裁定,虛假陳述必須是實質性的,即關於年齡、居住地和公民身份的虛假陳述或不具有自然出生的菲律賓身份。 因此很清楚的是,雖然在涉及道德敗壞的犯罪中被定罪可以成為申請取消候選人資格的理由(《綜合選舉法》 第 79 條),但不能成為取消候選人 CoC 的理由(第 78 條) 《綜合選舉法》 僅僅是因為第 78 條申請僅關注資格的重大虛假陳述,而不關注《綜合選舉法》中列出的可能導致取消資格的屬性。

這很重要,因爲CoC被取消的人不能被替換,而被取消資格的人可以在選舉日中午之前被同名同姓的人替換。

雖然可以提出2001年1月15日Villaber 訴選舉委員會的GR 148326案的判決來挑戰這一觀點,對案件的進一步審查得出的結論是,法院決定的主要問題是違反《懲罰在沒有足够資金或信用的情况下為其他目的而開立或開具支票的行為》。此法是否構成涉及道德敗壞的犯罪。 法院沒有詳細討論取消資格而不是取消 CoC 是否是更合適的補救措施。 法院引用了 OEC 第 12 條中關於取消資格的規定。  《綜合選舉法》 於 1985 年立法,憲法於 1987 年頒布。在我的非律師看來,後來頒布或修正的憲法佔優勢,因此優先於常規立法較早通過。

 此外,最高法院在 Villaber之後的裁決中(Tagolino案 於 2013 年頒布,Gonzalez 於 2011 年頒布)闡明了第 78 條程序(取消 CoC)和第 79 條程序(取消資格)之間的區別。

我不是律師。我必須承認,我唯一地站在我對憲法的理解爲政治科學教授,在我自己的經驗與選舉有關的閱讀法學,我參加了一個選舉請願的CoC取消2016年的總統候選人。在我這個非律師的頭腦中,我相信馬科斯並沒有像1987年憲法中列舉的那樣,在他的CoC中對他的資格做出重大的錯誤陳述。如果有的話,應該提交的是一份取消他資格的請願書,該請願書應受《綜合選舉法》第79條的管轄,理由是他曾在一個與稅收有關的案件中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