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商報訊:前參議員小馬科斯要求選舉署駁回要求取消其2022年大選競選資格的請願書,理由是根據1987年憲法和人民力量革命後的事件,他有資格參選。

  在回應武恩納費和其他人的請願書的備忘錄中,小馬科斯引用了菲律濱憲法第7條第2款,其中規定“任何人不得當選總統,除非他是菲律濱的天生公民、登記選民、能夠閱讀和書寫,在選舉之日至少年滿40歲,並且在選舉前至少10年是菲律濱居民。”

  小馬科斯的備忘錄稱:“只有在權威機構事先認定小馬科斯不具備憲法第7條第2款規定的任何總統資格之情況下,選舉署才可根據案情來解決這一請願書。否則,只有在小馬科斯明顯不符合資格的情況下,選舉署才可確定小馬科斯的候選人資格證書是否有實質性的不實陳述。”

  它補充:“毫無疑問,小馬科斯是菲律濱的天生公民,是一名登記選民,能夠讀寫,至少40歲,並且已經在菲律濱居住了10多年。因此,尊敬的選舉署的唯一辦法是駁回請願書,因缺乏管轄權。”

  同樣,小馬科斯引用1977年稅法沒有規定永久取消資格作為對公職人員違規行為的懲罰,並且該稅法僅以小馬科斯的父親於1986年1月發出的一項總統公告進行了修訂,把取消資格列作為處罰。

  備忘錄說:“由於1994號總統公告規定了,除頒布前獲得的懲罰之外的更多和更嚴厲的懲罰,因此,其規定不適用於請願者所謂的未提交1982至1984年稅務報表的情況。”

  該備忘錄補充道:“這是必然的,因為1994號總統公告在1986年1月1日生效時,1982年至1984年的強制性稅務報表提交日期早已失效,因此,由此產生的違法行為已經完成。”

  小馬科斯因違反稅法而被定罪的原因包括他在1982年至1985年期間未提交所得稅報表,請願人辯稱,他必須被取消資格,因為稅法規定,對違反稅法的公務員和僱員的最高處罰是被開除公職和永久喪失擔任任何公職的資格。

  請願人還辯稱,在2001年8月,小馬科斯因違反稅法而被定罪,在大理院通過一項決議,批准撤回他提出的延期申請,以進行調卷複審的動議。

  至於未能提交1985年的所得稅報表,其截止日期為1986年4月15日,小馬科斯聲稱,修訂後的稅法不適用於他1986年將他的家人趕下台,因為當年2月的不流血人民力量革命,將他們流放到夏威夷。

  該備忘錄說:“早在1986年2月,整個政府就被一場被稱為乙沙1的革命推翻了。不僅小馬科斯被免職,他和其家人也因緊急情況被迫離開這個國家。”

  備忘錄辯稱:“小馬科斯花了好幾年才終於能夠回國。這些情況,加上政府的推翻和革命政府的建立,無疑表明,在提交1985年稅務報表的最後一天之前,小馬科斯不再是政府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