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尼拉時報》安东尼奥·孔特雷拉斯      費中平譯

競選期還沒有正式開始,但選舉熱已經降臨到我們身上。候選人現在正在舉行集會和大篷車,甚至在大流行病中也是如此。帳篷和廣告牌上醒目地顯示著候選人的面孔,現在點綴著風景。

廣告現在不僅在傳統的廣播渠道,而且在YouTube等上網平台上投放。現在,人們正在購買或免費分發競選用品。

開展這些活動不再擔心被指控為不成熟的競選活動。最高法院在Rosalinda A. Penera訴選舉委員會和Edgar T. Andanar一案中裁定,”候選人只有在選舉期開始時才對選舉違法行為負責”,這就有效地將過早的競選活動從可能的選舉違法行為中刪除。

在這項由退休的高級副法官卡皮奧(Antonio Carpio)撰寫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中,法院的裁決基於經第9369號共和國法第13條修訂的第8436號共和國法第15條,該條規定:”任何在[申請期]內提交候選資格證書的人,只有在他提交候選資格證書的競選期開始時,才能被視為候選人。”

因此,所有這些活動都不會被視為競選的一部分,而用於資助這些活動的所有資金也不會被視為與選舉有關的支出。因此,在確定候選人的超額支出是否超過選舉法所允許的限額的覈算中,這些都不會被計算在內。

雖然我們最終出現了一個荒謬的情況,使候選人能夠逃脫過度支出,但法院的手被通過的法律所束縛。隨著選舉自動化的發展,那些已經提交了候選資格證書(CoC)的競選者可以在競選期前的競選活動中瘋狂消費,而不需要對選舉法負責,也不會因為犯了選舉罪而被追究責任,這個窗口甚至擴大了,從提交候選資格證書到競選期開始的時間更長。當然,這裡的解決辦法是立法補救,但完全不能確定國會是否願意解決這個問題,因為這是對他們實際有利的事情。

然而,這裡有一個注意事項,特別是對於這些在職的立法者,甚至是那些擔任行政職務的人,他們作為連任者或競選其他職位。雖然他們可能不被視為候選人,也不能為選舉犯罪負責,但從技術上講,他們是公務員,將受到與他們在擔任公職期間行為有關的適用法律的約束。這對於他們如何籌集資金以資助其競選前的競選活動來說,尤其重要。

首先,使用公共資金資助與競選有關的活動在技術上是被法律禁止的,並將構成腐敗。然而,正是在這裡,現任者通過將這些費用列為合法的開支來幫助他們的選舉,很容易在不知不覺中溜走,因為它們可能出現在他們的辦公室通常會參與的項目中,從基礎設施到獎學金到救濟行動。

還有兩個主要的資金來源可以用來幫助選舉。人們可以使用自己的錢,或者依靠捐贈和捐款。如果你有大量的私人資金,使用私人資金是沒有問題的,只是這將被要求政府人員必須剝離一些投資,並且只允許在有限的範圍內從事他們的職業。任何私人財富都必須在資產、負債和淨值報表(SALN)中申報,不申報被認為是一種可起訴的罪行。私人財富也必須繳稅。

競選公職的公職人員可以在競選前的階段依靠捐款。然而,由於他們在技術上還不是候選人,所以有適用於公務員的規則。第6713號共和國法令,即《公職人員行為守則和道德標準》,對接受禮物和捐贈的行為進行了規定。關於索取或接受禮物的第7d條規定:”公職人員和僱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或在與受其辦公室職能管制的任何業務或可能受其辦公室職能影響的任何交易有關的情況下,不得直接或間接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任何禮物、酬金、好處、娛樂、貸款或任何有價值的東西。”

顯然,在技術上尚未成為候選人的公職人員,如果接受志願者和私人黨派的捐贈,可能不會受到選舉法的監管,但可以根據第6713號共和國法進行起訴。公職人員接受捐款以資助其競選前的競選活動,在技術上違反了第7d條,因為他們是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收到的有價值的東西。他們不能辯稱他們的競選活動不是在履行職責,僅僅是因為根據Penera原則,他們還不是候選人。因此,他們所做的一切都屬於履行公職的公務員的範疇。

當捐贈者與他們所管理的任何業務沒有關係,或從事任何可能受其職務影響的交易時,他們也不能以技術性問題為由提出抗辯。這是因為 “或 “字使這一要素僅僅成為政府官員在履行公務過程中更一般的行為的替代。

有必要提出這個競選捐款的問題,即使它來自志願者,也可能違反RA 6713。我們不能容忍現任公職人員利用Penera案的裁決來違反有關禮物和捐贈的規則。該裁決不能成為那些尚未成為正式候選人,但已經花費了大量來自私人黨派捐贈的資金的公職人員的庇護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