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尼拉時報》Antonio Contreras     費中平譯

關於拆除竪立在私人地產內的超大油布的問題,已經爆發了爭論。批評者提出的論點是,這已經是對言論自由的侵犯,也是對私有財產權利的侵犯。

所引用的是2013年1月頒布的GR 205728 Bacolod主教訴選舉委員會案,在該案中,最高法院支持個人在私人財產內竪立超大防水布的權利。

該裁決相對較長。其主要內容是,法院裁定選舉委員會不能管制非候選人的私人言論;如果這只是政治宣傳的體現,則更應如此。法院是這樣說的。”對非候選人或不以政黨成員身份發言的人在競選活動中的言論進行管制,從整體上看,主要是對公眾在選舉期間必須考慮的社會問題進行宣傳,是違反憲法的。這種規定不符合保證盡可能充分地聽取來自選民的意見,包括那些能夠促進在選擇候選人的標準方面進行坦率、不受約束和激烈辯論的意見”。

法院裁定,該材料是個人反對《生殖健康法》的主張的表達,而不是一件競選用品。應該指出的是,該防水布並沒有積極為候選人造勢,而只是列舉了那些投票支持《生殖健康法》的人,並給他們貼上了 “死亡團隊 “的標籤,而那些反對者則貼上了 “活在團隊 “的標籤。法院裁定,這屬於行使言論自由的範圍。

然而,在同一裁決中,法院還規定了私人言論可以成為選舉用具的條件,因此是選舉委員會監管權力的對象,即使它是在私人財產內。這就是選舉委員會在拆除過大的防水布背後的權力基礎。

讓我引用法院在這個問題上的實質性裁決,並論證它如何為選舉委員會提供合法的權力。

法院裁定,。”這並不意味著不能有一種由私人公民發表的言論,不構成可由法律有效管制的選舉用具。如果對選舉用具的管制涉及到非候選人或非政黨成員(如果他們不是候選人)的言論,那麼,只有當被管制的是聲明性的言論,從整體上看,其主要目的只是支持候選人時,這種管制才是符合憲法的。”因此,即使是非候選人的選舉用品,只要是明確支持候選人的,也要受到管制。

法院進一步裁定。”該條例a)應該由法律規定;b)合理;c)狹義地滿足提高所有候選人發表意見的機會的目標,並考慮到保障自由表達的首要性;以及d)明顯是實現該目標的限制性最小的手段。”一個既定的事實是,選舉委員的行動是根據其第10730號決議進行的,該決議被推定為是正常的,除非被質疑並被法院裁定為違反了本文所列舉的標準。

法院還指出,。”監管必須只涉及到信息發佈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以內容為由禁止或審查言論”。很明顯,選舉委員所管制的是防水布的大小,這符合表達信息的方式,而不是其內容。

最後,也是與私人業主的擔憂最相關的一點,法院裁定。”就這一目的而言,無論言論是在私人財產上還是在私人財產上發表的,都不重要。正是在這裡,選舉委員獲得了監管超大防水布的權力,即使它被放置在私人財產內。

然而,很明顯,選舉委員應該保持對私有財產權利的尊重。在沒有事先通知和授權的情況下,選舉委員工作人員不能隨便闖入私人財產。這類似於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任何人都不能隨便進入任何私人住宅的原則,即使是涉嫌犯罪。在這種情況下,選舉委員必須首先通知私人財產所有者,並為他們提供充足的時間來挑戰該規則或遵守該規則。如果業主拒絕取下過大的篷布,它應該首先獲得法院的命令。考慮到選舉委員是一個代表國家行事的公共行政機構,任何未經授權的進入即使不是侵犯住所,也會構成非法侵入,這是一種更嚴重的重罪。

選舉委員發言人希門尼斯(James Jimenez)向大家保證,將遵循適當的程序,並邀請受害方在必要時提出投訴,以便這個問題能夠得到妥善解決。

然而,令人沮喪的是,我們知道人們對這項裁決的認識程度,以及它的法理基礎。如果普通公民可能沒有意識到這一點,我們可以理解。然而,即使是候選人和他們的競選活動,顯然也不知道或被誤導了。最令人沮喪的是,即使是著名的選舉律師似乎也忽視了法院判決中的這一重要部分,該判決是由副法官Marvic Leonen撰寫的。的確,如果強行進入,而且沒有事先通知,也沒有得到進入的許可,那麼私人財產所有者的權利就會受到侵犯。然而,雖然人們可以在自己的私有財產內自由地架設防水布,但他們並不能完全自由地架設超大的競選防水布。但是,他們可以竪起宣傳候選人支持的問題的防水布,即使這些防水布覆蓋了他們的整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