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尼拉標準報》Rod Kapunan

第一次看到班沙摩洛解放陣線的一些冒險家繪制的所謂“地圖”時,本欄作者對這些自稱是解放者的人堅持繪制邊界,將共和國與他們稱為 “摩洛蘭 “的地區分開感到震驚。

該地圖表明,他們完全不尊重我們的邊界,將整個呂宋島和米沙鄢群島與棉蘭老島分開,卻將整個巴拉望群島作為他們 “摩洛蘭 “的一部分。

實際上,這使得分隔萊特島和保和島的水域以及整個巴拉望海成為公海,根據航行自由或無害通過權的原則,所有國際航道都可以通過該海道。

這些冒險家堅持划定他們認為屬於他們的邊界,自動意味著菲律賓放棄了我們憲法規定的 “群島理論”,並將其納入1973年和1987年的憲法中,引用1973年憲法第1條第1款。

“國家領土包括菲律賓群島及其中包含的所有島嶼和水域,以及根據歷史權利和法定所有權屬於菲律賓的所有其他領土,包括領海、領空、底土、海床、島架以及菲律賓擁有主權和管轄權的其他海底區域。群島周圍、群島之間和連接群島的水域,無論呼吸和尺寸如何,都是菲律賓內水的一部分”。(群島學說)。

1987年《憲法》第一條也重申了同樣的規定,引述如下:

“國家領土包括菲律賓群島的全部島嶼和環抱這些島嶼的海域,以及菲律賓擁有主權或管轄權的其他一切領土,包括領海、領空、海床、底土、島嶼架和其他海底區域。群島各島嶼周圍、之間和連結群島各島嶼的海域,不論其寬度與面積如何,均為菲律賓內海的組成部分”。

對自治權作為政府中的法律組成部分的任何解釋,肯定不會包括違反憲法的權利,如脫離菲律賓領土,或由叛亂政府決定削弱其對某些已建立領土管轄權的地區的主權的事項。

也許在稅收和權力下放領域,可以給予自治的想法,但不能給予會削弱菲律賓領土的權力和管轄權的自治。

談到外國軍事基地,1987年憲法第十八章第四節規定:” 一切未經批准的現存條約或國際協定,如無參議院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同意,不得展延。”

如果不遵守這一憲法要求,國家就永遠無法簽訂任何條約或協議。

憲法第十八章第25條明文規定說:” 菲律賓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有關軍事基地的協定於一九九一年期滿後,不允許在菲律賓設立外國軍事基地、駐紮外國軍隊或部署外國軍事設施,但根據參議院正式同意,並在國會要求舉行的公民投票中獲得多數票通過,同時得到另個簽約國承認的某項條約的規定者除外。”

顯而易見的是,菲律賓武裝部隊自行與澳大利亞達成協議,允許澳大利亞在三寶顏建立一個前沿基地,在我國武裝部隊的協助下利用菲律賓的軍營。

菲律賓武裝部隊應該知道,我國憲法禁止允許在我國建立外國軍事基地,除非那些已經建立,是根據參議院正式同意,並在國會要求舉行的公民投票中獲得多數票通過,同時別個締約國承認為條約的規定者。”

這意味著,任何建立外國軍事基地、駐紮軍隊或建立設施的舉動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允許的。

那些單方面與澳大利亞簽訂協議的責任人違反了我國憲法,澳大利亞也不能在沒有經過正式的條約或協議程序的情況下,在我國領土上經營自己的軍事基地。

實際上,澳大利亞正在非法和違憲地在我國經營一個軍事基地。

除非我們更早地提出抗議,讓澳大利亞拆除並移走他們在我國領土上建立的所有基地、部隊和設施,否則這個澳大利亞軍事基地實際上構成了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威脅。

因此,由其軍事人員、飛機或軍艦實施的挑釁行為將構成對國家主權的明顯侵犯。

如果菲律賓不在這一敏感問題上採取行動,其主權受到這一非法、未經授權和違憲的澳大利亞軍事基地侵犯的國家可能被解釋為菲律賓對其鄰國實施的挑釁行為。

這些澳大利亞軍事人員的挑釁行為是否未經我們同意並不重要。

重要和關鍵的是,這些未經授權的澳大利亞軍事人員在我國領土上開始行動,並實施了有損於其他國家國家安全的挑釁行為。

我們是否知道當時實施的挑釁行為並不重要。

重要的是,我們知道一個澳大利亞軍事基地正在我國境內活動,並將一個封閉的軍營作為其基地。

除非我們在任何挑釁行為發生之前就要求他們從我們的領土上撤走,否則我們將永遠承擔著責任。

最不尋常的是,我們與澳大利亞沒有任何直接的軍事協議。

澳大利亞和菲律賓之間存在的只是一個附帶協議,不足以讓該國干預我們的內部事務。

這意味著,一旦澳大利亞和中國之間爆發戰爭,從技術上講,這可能涉及到菲律賓與中國,理由是挑釁行動是從我們的領土上開始的,這也就是說,澳大利亞把菲律賓作為攻擊中國的發射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