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鶴亭

今年是“九二共識”達成三十周年。30年來,中國大陸以“九二共識”為政治基礎,積極推動兩岸關係向前發展。“九二共識”是兩岸交流交往的政治基礎,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定海神針,也是維持台海地區格局穩定的隱性架構,是穩固台灣協商主體地位、拓展未來談判空間的守護神。然而,一方面,在台灣島內,藍、綠陣營圍繞“九二共識”先後有四次激烈交鋒。第四次交鋒始於2016年5月蔡英文上台,民進黨當局拒不承認“九二共識”。國民黨在2020年“二合一”選舉失敗後,圍繞“九二共識”的存廢問題展開了激烈的內部鬥爭,宣佈“有前提地”保留“九二共識”,直接導致了國民黨大陸政策立場的倒退,給國民黨帶來“泡沫化”“邊緣化”危機。①時至2022年6月,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更是聲稱“九二共識”是“沒有共識的共識”。台灣方面在堅持“九二共識”立場上的退步給兩岸關係發展增添了變數和困難。另一方面,“九二共識”誕生至今,已從概述一段文字或歷史的“話語簡稱”,逐漸演變為具有特殊政治意涵的“話語符號”,不同的政治主體對此有不同的理解,都試圖建構符合自身需要的集體記憶,②“汙名化”已不足以概括“九二共識”的話語境遇。因此,正確認識“九二共識”,堅持“九二共識”,意義重大而深遠。 

一、“九二共識”的“實”與“名” 

回溯歷史本源,參考政策文件,相關研究表明,兩岸之間是先有兩會共識(“九二共識”)這個歷史事實,隨後時隔多年才有“九二共識”這個專有名詞。③邏輯上,“共識”之實不會因為命名、稱謂、用詞的不同而不存在,而稱謂“共識”的“名”理應準確概括史實而做到“名實相符”。兩岸之間後續圍繞“九二共識”的爭議在形式上也可以視為某種程度和類型的“名實之爭”,存在著“名不符實”和“循‘名’責實”等情形。 

1.“九二共識”之“實” 

中共中央台辦、國務院台辦曾歷史地、客觀地、全面地記載了海峽兩岸達成被後人概況為“九二共識”的關於“謀求國家統一”“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的歷史過程與事實。④在三十年之後,回顧和還原“共識”的過程與內容,仍然能夠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 

1992年10月28日至30日,海協會與台灣海基會受權就在兩岸事務性商談中表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事宜進行協商。商談中,海協會代表提出5種有關表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方案,其中一種方案表述為:“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對兩岸公證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務)加以妥善解決。”台灣海基會代表也先後拿出8種表述方案,其中第八種表述方案是在參考海協會前述表述方案的基礎上提出的:“在海峽兩岸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但對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惟鑒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海基會代表稱此案為台方的底案,並建議“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述”。 

香港商談結束後,11月1日,海基會代表發表書面聲明表示,有關事務性商談中一個中國原則的表述,“建議在彼此可以接受的範圍內,各自以口頭方式說明立場”。海協會研究了海基會的第八種表述方案,認為這個方案表明了台灣方面謀求統一、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雖然海基會提出“對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但沒有具體論述台灣方面的看法,因此,可以考慮與海基會各自以口頭方式表達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同時提出希望海基會能夠確認這是台灣方面的正式意見。11月3日,海基會發佈新聞稿並致函海協會,表示已徵得台灣有關方面同意,“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同日,海協會副秘書長就此事與海基會秘書長通電話時表示,這次兩會工作性商談,“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表述一個中國原則的問題上取得了進展”,“貴會建議採用貴我兩會各自以口頭聲明的方式表述一個中國原則。我們經研究後,尊重並接受貴會的建議。口頭表述的具體內容,另行協商。”11月16日,海協會致函海基會,指出海基會在香港商談中就表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提出了具體表述內容,其中明確了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重申了同意以各自口頭表述的方式表明“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的態度,並提出海協會口頭表述的意見為:“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涵義。本此精神,對兩岸公證書(或其他商談事務)加以妥善解決。”該函以附件的方式,將海基會在香港提出的第八種表述方案附在函後,作為雙方彼此接受的共識內容。12月3日,海基會回函對此未表示任何異議。至此,雙方都認為經過協商達成了共識。顯然,兩會受權達成的共識是海峽兩岸都在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堅持一個中國原則。 

2.“九二共識”之“名” 

1992年兩岸兩會就在謀求國家統一過程中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問題達成共識後,雙方對於如何概括稱謂這一歷史事實和兩岸共識的名詞並未跟進協商。“九二共識”如“貞觀之治”“康乾盛世”一樣,都是先有史實,後有名稱。⑤然而圍繞如何認知和概括這一歷史事實性的共識,各方均有自己的表述,基於各自的表述和理解,相關利益方又進一步按照自身立場進行闡釋、解構和重構了社會性、心理性的“事實”,話語體系的歧異一定程度上衝擊著“共識”之“實”。張俊威、李義虎《“九二共識”核心內涵的正確認知:有關“一中各表”論的重點剖析》詳述了兩岸之間的不同認知、表述與解讀,尤其是梳理了國民黨對於“雙方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解讀和接受的歷程與變化,“一中各表”作為概念名詞出現先於“九二共識”,從1992年兩會達成共識到2000年,“一中各表”被台灣方面用來指代兩岸兩會達成共識,直至2000年蘇起正式提出“九二共識”,才有了後續國民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標誌性說法,而大陸自2005年“胡連會”開始採用“九二共識”這一用語。⑥ 

“一中各表”及後續對於兩岸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的種種不實之“名”,初始於島內主要媒體對於海峽兩岸協商達成“貴我兩會各自以口頭聲明的方式表述一個中國原則”這一共識的“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或“一個中國,各說各話”的簡約化概括。但查證相關媒體報導,也會發現“一中各表”這種凝練概括性說法也存在多種意義上的歧義和對於事實的取捨,直接為後續對於“九二共識”之“名”的再次誤讀或曲解提供了空間。無論是“海峽兩岸各自表述一個中國原則”,還是“一個中國原則,各自表述”,或是“一個中國涵義,各自表述”、“一個中國,各說各話”等,均用“一中各表”來囊括。而除了第一種、第二種表述比較貼近雙方共識外,其他類型的“各表”表述既脫離歷史和共識,也不符合海基會“對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表述的本義,因為海基會表明雙方對於一個中國涵義認知不同的態度不能等同於“各自表述”,更沒有涉及或否定兩岸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上的意涵或企圖。事實上,時年的海基會、陸委會均未使用“一中各表”用語。而直到1995年,國民黨方面首次以“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概括兩會1992年達成的共識,並呼籲大陸尊重兩岸兩會於1992年達成的“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共識,在1996年文件中明確表達了是“一個中國內涵各自表述”,後期李登輝的公開講話更是將“一中各表”從代表權的“各表”延伸為主權層面的“各表”。因此,“一中各表”用語從誕生時就偏離了所指領域即“各自表述一個中國原則”或“一個中國原則,各自表述”,在使用過程中更是從“一個中國內涵,各自表述”異化為“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可以說,予以兩會共識以“一中各表”之“名”,不僅在結構上是以枝節性、第二位的意義取代和遮蔽了主幹性、第一位的意義,而且在功能上也是以各自保留、雙方歧異模糊和否定了協商共識。 

在“九二共識”這個名詞被提出後,國民黨將“一中各表”與“九二共識”捆綁,仍然偏離了兩岸兩會共識的史實與本意,但“九二共識”的前置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在求同存異中推動兩岸關係正向發展。大陸在2005年後表達對台政策基本立場時亦採用“九二共識”來指代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胡錦濤在2005年3月4日講話中則呼籲,“衹要承認一個中國原則,承認‘九二共識’,不管是什麼人、什麼政黨,也不管他們過去說過什麼、做過什麼,我們都願意同他們談發展兩岸關係、促進和平統一的問題”。⑦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出,“承認‘九二共識’的歷史事實,認同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兩岸雙方就能開展對話,協商解決兩岸同胞關心的問題,台灣任何政黨和團體同大陸交往也不會存在障礙”。《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鬥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強調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和“九二共識”。因此,大陸對於“九二共識”的內涵界定是清晰、準確和客觀的,即堅持/體現一個中國原則(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九二共識”,這也是1992年兩岸兩會協商會談所達成的最核心成果。在圍繞“九二共識”的“名實之爭”中,中國大陸對於“九二共識,一中各表”並未接受也未公開批判,將一個中國的涵義的爭議擱置;台灣方面的國民黨陣營更多地以“一中各表”來為自身在“九二共識”基礎上爭取空間;而民進黨陣營則“循‘名’責實”、倒果為因,以“各表”否定“共識”、以1992年不存在“九二共識”這個名詞去否定兩會共識。 

二、“九二共識”中的“同”與“異” 

兩岸兩會就在追求國家統一進程中堅持一個中國原則達成共識,這是兩岸協商交流中整體的“同”,而雙方對於一個中國原則之下兩岸政治定位存在的分歧則是局部的“異”。“九二共識”是各自以口頭方式表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達成共識的方式是各自口頭表述,而構成共識的內容就是上述兩段經過協商、相互認可的具體文字,核心是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當然,兩岸兩會對於一個中國涵義存在一定的分歧。 

1.“九二共識”中的“同異”結構 

這一過程和結果可以說包括了兩個層次的“同異”結構。第一層次是以“異”的方式(即雙方各自口頭表述)表達“同”的內容(即“謀求國家統一”“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第二層次則是以共識之大“同”包容分歧之小“異”,即以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容納一個中國涵義的分歧,對於一個中國的政治含義,台灣海基會表示“認知各有不同”,海協會表示“在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作了求同存異的處理。在兩岸之間固有矛盾一時難以解決的歷史條件下,“九二共識”的達成,體現了兩岸雙方擱置爭議、求同存異的政治智慧,確立了兩岸商談的政治基礎,為兩會開展協商並取得成果提供了必要前提。 

兩岸之間的“九二共識”首先在主權、法理、原則層面達成了“各自表述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其次在“治權”、代表權層面依然存在大陸的“一個中國涵義、不需表述”與台灣從最初的“一個中國涵義、認知不同”演進到“一個中國涵義、各自表述”的分歧。兩岸共同承認“一個中國原則”的核心價值,但是也可能在“一個中國”內涵上產生分歧,這需要兩岸在“中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概念、內涵、外延上形成一致意見,這當然涉及到“合情合理”的兩岸政治定位問題。實際上,兩岸在不同時期、不同團體間在“一個中國的涵義”問題上一直未能達成共識。在兩岸官方都認為“同屬一個中國”時期,大陸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央政府,而台灣則主張“一個中國”是“中華民國”,即便是在達成“九二共識”共同政治基礎的情況下,大陸秉持“擱置爭議”或“一中不表”的“九二共識”,台灣則採取“一中各表”的“九二共識”,分歧的原因和焦點即是“一個中國”的內涵,或者說是“中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關係,但這不會否定“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原則。故此,兩岸在“九二共識”上的“同異”結構大致可以用“各自表述一個中國原則、一個中國涵義各自表述”這句話來概括。而後一個“各自表述”實際上是指“不涉及涵義”和“認知各有不同”兩種表述。 

2.“九二共識”中的“同異”紛爭 

兩岸各方對於如何界定1992年兩會協商歷史過程和結果也存在著各種“共識”之同和“各表”之異,以及利用用詞之“異”去否定兩岸共識之“同”,或是以所謂“agreetodisagree”去代替“求同存異”等情形,前述分析已經初步觸及了此間的復雜性。從事物自身發展規律來說,小異不會影響大同,稱謂差異不應影響實體共識,但因為各種因素、力量和企圖的介入,“同”與“異”的內涵被不斷地建構,而“同異紛爭”也不會輕易終結。 

兩個層次“同異”結構中的元素在台灣社會被蓄意地解構和建構為不同的意義系統和話語體系,並刻意模糊其應用語境等差異,造成了相當部分的民眾對“九二共識”所體現的“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意義上的“一個中國原則”產生誤解和疑慮。不少人誤認為衹要接受了“九二共識”就等同於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就等同於支持統一,甚至被民進黨當局扭曲為接受“一國兩制”,因此對“九二共識”抱持疑慮和拒絕態度。最初兩岸之間“各自表述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也被台灣單方面闡釋為“一個中國(涵義)、各自表述”。馬英九在執政期間多次表示:“九二共識就是雙方在1992年11月達成的‘一個中國各自表述’,雙方都接受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內涵,可以各自表達各自的看法”,但也多次在島內強調“一個中國我們的解釋就是中華民國”。再後來的相關表述甚至升級到所謂的“agreetodisagree”、“沒有共識的共識”,遺漏了兩岸在同屬一個中國的原則上所達成的共識。 

同時,島內在提及“九二共識”是衹強調“一中各表”,並企圖將“九二共識、一中各表”擴展為兩岸在國際的互動規則,“兩國論”化傾向明顯。而民進黨執政以來,則是拒不接受“九二共識”,雖然學界曾指出民進黨可以提出體現“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替代性共識,但民進黨當局仍然期待能夠在缺乏“九二共識”政治基礎的情況下“維持現狀”,刻意忽略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現狀應建基於“九二共識”之上。大陸絕不可能在台灣當局拒絕接受“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情況下作出所謂“正視、承認中華民國存在”的讓步。雖然台灣當局在兩岸間的政治地位與權力空間也是變動的,但首要決定因素在於其是否承認或遵行“九二共識”,而核心是認可“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原則。總體上,在兩岸間的權力博弈,應堅守“九二共識”的底線,同時警惕無“一中原則”的“一中各表”以及“一中各表”的國際化、“兩國論”化。 

三、“九二共識”中的清晰與模糊 

在謀求國家統一進程中,“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各自以口頭聲明的方式表述一個中國原則”,這是一個明確的共識,即“九二共識”在核心的、重大的問題上是清晰的。這是理解“九二共識”中的清晰與模糊關係的大前提。當然,“九二共識”也在一個中國涵義的認知、一個中國框架下的分歧處理、兩岸政治定位以及具體表述上存在一定的可詮釋空間,在第二位、局部性問題上有一些模糊之處。這是“九二共識”中的小問題,這種模糊不應逾越“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框架,不應“模糊”了“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清晰共識。對於這種清晰與模糊之間關係的處理,是當年兩岸政治智慧的創造,體現了雙方擱置爭議、求同存異的政治包容度。 

1.“九二共識”中的清晰 

兩岸達成“九二共識”的清晰首先體現在“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這一實體共識的清晰上。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無論是以何種方式表述1992年兩岸達成的過程和結果,堅持一個中國、兩岸同屬一個中國都是最為核心的、本質的、實體的共識,原因更在於這種實體共識是對於兩岸關係法理和事實的客觀反映,而能夠被雙方所接受的用語表述也一定要如實概括這一客觀事實。事實上,自蔡英文就職講話後,對於如何答好“未完成的答卷”,學者曾建議民進黨當局以適當方式表述對於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認同。顯然,衹要台灣方面認清這一基本事實、認同這一核心共識,兩岸關係就能回到正軌。兩岸在此問題上達成了清晰的共識、對於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有了清晰的態度,才有了1992年以來的兩岸政治協商交流,兩岸也通過協商達成兩會之間多項交流合作協定,才有了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雙邊政治基礎。 

其次,“九二共識”中的清晰也體現在達成“九二共識”的程序的清晰性上。兩會受權就在兩岸事務性商談中表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事宜進行協商談判並最終達成共識的過程與程序是清晰的,被記載於一系列函電往來、新聞報導和官方文書。在過程上,兩會經過兩岸官方機構授權,協商過程中各方也與指導機構保持溝通,兩會之間經過香港會談以及後續一系列函電往來,並確認對於一個中國原則的堅持是台灣方面的正式意見,雙方對於最後的表述文本也並未表示任何異議,協商談判過程的代表性和正當性充足。在結果上,共識經由雙方協商達成,由兩岸官方各自表述確認,在此共識基礎上開展了事務性商談,並恢復了兩岸制度化協商,進一步明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基礎,協商結果的運用也是具有充分的規範性與合理性。因此,民進黨的“九二共識是國民黨和共產黨的一個共識”、“‘九二共識’是虛擬共識,沒經過人民討論、民主程序”等說辭不符合歷史事實。 

第三,清晰還體現在堅持“九二共識”、維護雙邊成果的清晰性上。“九二共識”體現的是一個中國原則這一底線,堅持“九二共識”就是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在此問題上,中國大陸一直保持著清晰的態度,而且也要求台灣方面就此問題表達明確的承諾,這已經為歷史實踐所驗證。在1992年末至2000年4月間,兩會達成的共識沒有被推翻,兩岸關係雖有波折,但發展的大格局並沒有改變。而企圖用“九二過程或精神”、“九二香港會談”等名詞取代“九二共識”,否定“一個中國”原則,兩岸關係動盪不安。⑧重新執政的國民黨確立了“九二共識”存在的客觀事實,馬英九明確表態承認“九二共識”,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步入快車道。而沒有一個中國原則作為基礎的各種“模糊”,都不可能成為開啟僵局的“鑰匙”。再度執政的民進黨則繼續拒不承認“九二共識”,兩岸關係發展再度陷入困境。 

2.“九二共識”中的模糊  

“九二共識”中的模糊首先體現在兩會在協商談判過程中一定程度上擱置了一個中國涵義的爭議,在達成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暫時不就一個中國的涵義進行協商。“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涵義”與“認知各有不同”並未進一步回答在兩岸之間“一個中國的涵義”“兩岸政治定位”“誰是中央政府”等難題,而是模糊化處理,不因局部性的分歧影響總體性的共識,不讓第二位的分歧“模糊”了共識的清晰。這也是為了打破兩岸僵局,在一個中國原則架構內推動兩岸平等交流協商與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創新方案,因為著眼於未來,那些政治分歧和難題都可以而且也都需要在發展中、協商中逐步得以解決。 

其次,兩岸雙方在“九二共識”、一個中國原則、一個中國涵義的適用範圍等問題上保留一定的模糊空間。“九二共識”最開始適用於兩岸事務性商談、兩岸民間交流、保障人民權益中的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問題,並成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基礎,更多地運用於兩岸之間。而在2008-2016年間,台灣方面能夠在國際社會獲得了更多的國際參與機會,與承認“九二共識”有關,也與台灣方面未在國際社會場域彰顯“一中各表”有關。對於大陸而言,“一個中國原則”實際上存在兩種具體內涵和適用範圍,即適用於國際社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的一個中國原則、適用於兩岸之間的“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一個中國原則。對於台灣方面刻意模糊其應用語境等差異、製造誤解和恐慌,大陸方面僅強調“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對於2008-2016年間台灣有條件參與國際活動,大陸方面並未刻意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值得注意的是,“九二共識”容許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基礎共識之上的模糊與空間,但堅決拒斥不承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各種所謂“創造性模糊”。事實上,無論是在台灣的官方還是民間,尤其是民進黨執政時期,都不乏此類情況發生,各種所謂為了打破兩岸僵局的方案意圖都避開兩岸同屬一個中國這一事實,妄圖為“分裂”“分離”主張與行徑製造論據。如陳水扁在任期間宣稱要“本諸九二年的精神,共同來建立兩岸的良性互動”,所謂“九二年的精神”,是指“對話、交流及擱置爭議”,蔡英文在2016年就職演說中表示尊重1992年兩岸兩會會談達成若干共同認知與諒解的歷史事實,沒有明確承認“九二共識”和認同其核心意涵,在兩岸關係性質這一根本問題上採取模糊態度,實質上也完全偏離了“九二共識”中清晰與模糊的關係框架。 

四、“九二共識”的功能與空間 

“九二共識”的本體是“兩岸同屬一個領土、主權完整的中國”的客觀事實,一個中國原則是不容否認的法理和現實,而“九二共識”的主體是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前述梳理表明,“九二共識”客觀概括了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法理與事實,不因用語之爭、同異之辯、清晰與模糊之分而改變內涵,堅持“九二共識”就意味著承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不承認“九二共識”就等於意圖改變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現狀。但當前民進黨當局拒不承認“九二共識”、國民黨在“九二共識”立場上退卻,台灣民眾對於“九二共識”有所疑慮,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因受到“台獨”勢力和外部干涉而波折起伏。歷史表明,堅持“九二共識”,兩岸關係就能穩步發展;現實證明,否認“九二共識”,兩岸關係就會動盪不安;面向未來,承認“九二共識”,兩岸關係才能克難前行。大陸方面在兩岸關係上、對台工作中繼續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和“九二共識”,展示了最大程度的包容性、開放性與善意。而台灣方面衹有回到接受“九二共識”的立場上來,其“維持現狀”才不會是無本之木,兩岸關係乃至於區域和平才能維繫穩定,而台灣無論是在內部增長、兩岸協商還是外部發展上都能獲得更大空間。對於台灣而言,“九二共識”意義深遠,衹有認同並堅持“九二共識”,兩岸才有民主協商一國兩制的空間,而如果放棄“九二共識”,台灣就失去了守護穩定、發展的門神,各種“外鬼野鬼”、“怪力亂神”乘虛而入,最後勢必引發大亂,導致一國一制的統一。 

1.“九二共識”的功能 

“九二共識”首先是維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區域和平穩定現狀的隱性架構。圍繞兩岸關係政治定位、台灣前途等問題,兩岸乃至於中美之間存在諸多分歧,但這些難題和挑戰基本可以圍繞著“一個中國”架構被探討、解決、緩解或擱置。從各方政策選項來看,中國大陸方面在兩岸之間、國際社會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內外有別),台灣方面尚未走向“法理台獨”和完全廢棄“一個中國”憲制性規定,美國則是堅持所謂“一個中國”政策,不可否認各方之間以及各方內部的政策與行動之間都存在著張力,但總體上各方在“一個中國”架構上有交集,這也讓兩岸之間、中美之間圍繞台灣問題尚能維持微妙的穩定狀態,各方所稱的“維持現狀”能夠在最低限度上維繫。雖然三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的一個中國原則上的共同交集較小,但是“九二共識”的創造性卻能夠最大限度地拓展和維持雙方之間的交集空間。因為“九二共識”的實體是“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系統描述了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現狀,也與“世界上衹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的一個中國原則“新三句”相合,也在很大程度上與美國“承認海峽兩岸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衹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支持‘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等政策立場存在重疊之處,還涵蓋了台灣方面現行關於“固有疆域”等憲制性規定的規範性。可以說,對於各方而言,堅持、認同或默認“九二共識”基本上與各自固有的立場並無根本性衝突。 

其次,“九二共識”構築了拓展兩岸關係空間、解決兩岸政治分歧的發展框架。不可否認,兩岸之間甚至中美在涉台問題上都存在一些分歧、難題,這些問題尚未解決或短期內難以解決。但衹要各方之間有著擱置爭議、求同存異的態度,以及尋求解決或緩解之道的動力,問題終究會找到答案,或是在發展中不再成為問題。台灣問題是內戰遺留問題,問題的癥結是兩岸政治對立,這種對立是在領土主權完整的一個中國內部的分歧,衹要台灣方面或外部勢力沒有將這種分歧導向“兩個中國”“一中一台”,這種分歧可以有條件擱置或通過民主協商解決,形成合情合理的安排,進而結束政治對立。“九二共識”就是這種方法論的體現和結晶,兩岸就在謀求國家統一過程中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達成共識,但是對於一個中國涵義也均有所保留,而這種分歧可以在共識框架內擱置,所謂的“名實”與“同異”之爭、“清晰”與“模糊”之辯都可以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中找到破解之道,相信也能夠在兩岸交流交往、共同利益、價值共享、融合發展中自然而然地被化解。有了“九二共識”這個基礎和平台,兩岸互動會產生一加一大於二的效應,台灣內部會形成穩定的共識,台灣在兩岸和平發展和統一協商中也會獲得穩固的主體地位和議價能力,也能在對外事務上獲得更為寬廣的活動空間。 

2.“九二共識”的空間 

因此,當兩岸在“台灣與大陸同屬一個中國”上形成清晰的共識後,“九二共識”的適用就具有了相當程度的包容性與靈活性,既為兩岸之間進一步協商、探討解決兩岸政治分歧提供了基本框架,又能夠容許台灣維持在一中架構內部的自主權甚至兩岸之間的平等權,還為台灣帶來了發展性的權力空間和闡釋空間。大陸多次表示,衹要認同一個中國,什麼事情都可以談,包括兩岸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和台灣的國際活動空間等問題。 

事實上,中國大陸在台灣認同“九二共識”問題上也是開放包容的,並且也給予了台灣方面極大的善意、讓步與空間,中國大陸在“九二共識”上的立場和標準是“各自表述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無須表述一個中國內涵的分歧”,但也曾對馬英九當局“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相關表述採取了較為寬容的因應。在台灣當局承認“九二共識”、認同“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兩岸實現領導人的歷史性會面,台灣與大陸之間不僅簽署了多項共同事務協議,得到了和平紅利,分享了大陸發展機遇,而且也在台灣社會內部凝聚了政治共識,“外交休兵”一定程度上被大陸所尊重,更在國際社會獲得了更多的能見度和參與空間,包括前所未有地參與了世界衛生大會、國際民航大會等。 

民進黨再度執政後,希望維持兩岸關係現狀,繼承兩岸關係發展成果,卻以“九二共識”的用語分歧等模糊“九二共識”的歷史事實和核心意涵,或者是不顧“一個中國原則”的實體共識而衹求以所謂“對等協商”“互相尊重”的程序來開啟與大陸的協商交流,甚至公然否定“九二共識”,導致兩岸關係協商交流的政治基礎喪失。這自然會導致島內最大政治共識的崩塌,也讓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大好局面和既有成果難以為繼,而且在國際空間上必然受到一個中國原則的規制,所謂的“邦交國”數量銳減,對於世界衛生大會、國際民航組織等國際活動的參與受限。其中的主要原因在於,兩岸共同維護一個中國現狀的基礎和機制不復存在,而大陸方面必須在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完整上發揮主動性和主導性,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主體、動力和路徑逐步從“雙邊”走向“單邊”。 

註釋: 

①劉相平,張萌:《第四次交鋒:台灣島內“九二共識”再爭議述論》,《台灣研究集刊》2022年第2期。 ②楊丹偉,孫君文:《“九二共識”:“一個中國”象徵符合的形成分析》,《台灣研究集刊》2022年第2期。 

③張俊威,李義虎:《“九二共識”核心內涵的正確認知:有關“一中各表”論的重點剖析》,《台灣研究》2022年第2期。 

④《“九二共識”的由來》,中共中央台辦、國務院台辦網站,2016-7-12,http://www.gwytb.gov.cn/wyly/201607/t20160712_11506678.htm 

⑤朱松嶺:《“九二共識”抓機遇、成共識、促發展》,中國台灣網,2012年11月6日,http://www.taiwan.cn/plzhx/zhjzhl/zhjlw/201211/t20121106_3352098.htm。 

⑥張俊威,李義虎:《“九二共識”核心內涵的正確認知:有關“一中各表”論的重點剖析》,《台灣研究》2022年第2期。 

⑦胡錦濤:《關於新形勢下發展兩岸關係的四點意見》,《人民日報》,2005年3月1日第1版。 

⑧劉相平:《台灣對“九二共識”的爭議及影響述論》,中國台灣網,2015年4月29日,http://www.taiwan.cn/plzhx/zhjzhl/zhjlw/201504/t20150429_9691916.htm。

王鶴亭:河南師範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河南省統一戰線理論研究中心研究員

轉載自香港中評社綱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