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中評論馬尼拉訊》眾議院在三讀和最後一讀通過了一項法案,該法案加强了《菲律賓勞動法》中為保護女性雇員而製定的反歧視條款。

眾議院以248票通過了第4479號眾議院法案,該法案修訂了第442號總統令第135條或《菲律賓勞動法》,其中列出了禁止的歧視行為,以及概述了禁止行為的第137條。

該法案旨在加强法律中的反歧視條款,規定“任何雇主僅因女性雇員的性別或性別特徵(無論是實際的還是推定的)而在雇傭條款和條件方面歧視女性雇員是違法的”

它還修訂了第二項歧視法案,並根據經修正的第135條新增了第三項。

根據眾議院法案,歧視行為的定義新增了三種情况:

          1)就同等價值的工作向女性雇員支付        比男性雇員更少的報酬,包括薪水、薪金或其他形式的報酬和附帶福利;

          2)僅根據男性員工的性別或性別特徵(無論是實際的還是推定的),在分配、晋昇、就業福利、培訓機會、學習和獎學金方面,優先於女性員工; 和

          3)僅因男性員工的性別或性別特徵(無論是實際的還是推定的)而解雇員工或適用雇主的任何裁員政策時,優先於女性員工。

擬議的措施還旨在修訂經修訂的第137條,修訂第二項禁止法案,以“因懷孕[,]或因懷孕而休假或坐月子期間釋放該婦女”

該法案還新增了第四項禁止行為,即“以性別為由拒絕任何女性享受我國法律規定的就業福利或其他法定福利”。該法案還補充道,任何雇主如果以任何管道實施或試圖實施第137條或根據該條頒布的任何規則或條例禁止的任何行為, 除法律可能規定的其他處罰外,一經定罪,將處以50000至P200000的罰款和/或一至兩年的監禁。

雇主獲得的定罪或無罪判决不應妨礙女雇員就其應得的薪水或福利提起民事訴訟。

該措施還規定,任何故意協助或教唆實施法律禁止的行為的雇員或個人,或導致實施任何此類行為的人,應以與雇主相同的管道承擔責任。

法案賦予私人就業機构更大的責任

以壓倒性的246票,下議院在三讀和最後一讀時也通過了一項措施,以建立雇傭和部署家政工人的私人就業機构或私營職業介紹所 (PEA)的更大責任和問責制。

第4477號眾議院法案修訂了第10361號共和國法案第36節,也稱為《女傭法》(Batas Kasambahay”),授權勞動和就業部確保通過私營職業介紹所 (PEA)雇傭的家政工人及其雇主通過許可和監管制度得到保護。

除了對家庭傭工的現有保護外,該措施還引入了一個小節,規定私營職業介紹所 (PEA)“在家庭傭工雇傭過程中對其雇主實施的任何犯罪行為負有次要責任”,該條款應在雇傭第一天起一年後終止。

該措施要求私營職業介紹所 (PEA)“對家庭傭工的身份、個人情况和家庭背景進行認真的背景調查和實際核實”

為了進行核實,各機构應盡可能使用相關檔,如國家調查局、警方和描龍涯的許可證,以及家庭傭工的出生證明。

該法案的作者在提交該法案時表示:“該法案旨在通過對私營職業介紹所 (PEA)施加更大的責任和問責,保護雇主及其住所內的家人免受可能將私營職業介紹所 (PEA)用作執行其犯罪意圖的工具的人的傷害。”。

除HB 4477規定的新職責外,私營職業介紹所 (PEA)還必須遵守RA 10361規定的現有職責:

     1)確保不向家政工人收取任何招聘或安置費; 

     2)確保家政工人與雇主之間的雇傭協議規定了雇傭條款和條件以及法律規定的所有福利; 

      3)根據本法案,向家政工人和雇主提供關於其權利和責任的就業前情况介紹; 

      4)保留與招聘家政工人相關的雇傭合同和協定的副本,這些副本應在檢查期間提供,或在教育部或地方政府官員要求時提供; 

     5)協助家政工人處理對其雇主的投訴或不滿; 

    6 )與政府機構合作,開展涉及受虐待或剝削家庭傭工的救援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