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評論》Uwe- Jens Heuer 和Gregor Schirmer

《每月評論》編者按:一代人以來,“人權”一直是美國全球文宣的首選戰場。 美國監禁的人口比例比任何其他國家都要大得多,它經常把自己設定為人權的普遍仲裁者。 其文宣者認為,傑西·赫爾姆斯、馬德琳·奧爾布賴特和喬治·索羅斯提出的人權“普遍性”的唯一替代方案是相對主義,這將賦予人權不同的含義,這取決於所涉及的人是西方人還是中國人,猶太-基督徒還是穆斯林等等。但這是一個錯誤的困境。 儘管美國的利益自命不凡,但它並不是普遍的利益; 其法院不是世界法院; 它的法律不是國際法。 但在承認我們共同人性的全球鬥爭中,確實出現了普遍的人權。 正如Uwe Jens Heuer和Gregor Schirmer所說,這些權利是由獲得世界各國同意的條約和宣言在國際法中規定的。 我們必須在全世界範圍內爭取在實踐中承認這些人權。 也許他們最大的敵人正是“人權”,它只不過是美國政策的一個工具,並被美國媒體、非政府組織和外交官噁心地宣佈給世界。

半個世紀前,人權首次被體現在國際法中。根據《聯合國憲章》,該組織的目標之一是開展國際合作,”促進和加強對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不分種族、性別、語言和宗教”。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的三十條詳細規定了《聯合國憲章》為促進人權和基本自由進行國際合作的目標。同年的《防止和起訴滅絕種族罪公約》是國際法體系中的一大進步和里程碑,對批准該公約的國傢具有約束力。這兩項成就是在冷戰開始之際取得的,是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反希特勒聯盟的鬥爭和勝利所帶來的持續的民主-反法西斯主義的推動力。在紐倫堡的判決中,納粹領導人不僅被判定犯有戰爭罪,還被判定犯有危害人類罪。因此,在國際法中承認人權是偉大的反法西斯聯盟的一個持久的勝利,這個聯盟隨著冷戰的開始而分裂。但是,在其作為意識形態的方面(相對於其作為國際法要素的方面),”人權 “成為冷戰的有效武器,並且仍然是新自由主義全球政權大量使用的宣傳工具。我們在此關注的正是國際法中的人權和(新帝國主義)意識形態中的人權之間的這種區別。

1948年後的下一個重大進展是1966年通過的兩項國際公約,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這些條約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只有一個極其薄弱的執行機制。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作為人權明確納入國際法的範圍是一項重大成就。今天,它是對正統的新自由主義意識形態的責難,儘管它的特點是社會權利被表述為要逐步實現的一般目標。這些條約是在以殖民制度的瓦解和解放運動的發展為標誌的人類自由進步的背景下制定的。主要的國際政治行為體並沒有迅速批准這些條約,這些條約於1976年首次生效。美國於1992年首次加入政治權利條約,但仍未加入社會權利條約。

這些和其他世界性和區域性協議所確立的人權,當然不是人類解放發展的法律規範的最重要部分。但是,如果人權能夠像《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第11條所承認的那樣得到實現(包括獲得食物、衣服、住所和改善生活條件的權利),世界肯定會看起來完全不同,而且更加公正。

半個世紀前,人權首次被體現在國際法中。根據《聯合國憲章》,該組織的目標之一是開展國際合作,”促進和加強對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不分種族、性別、語言和宗教”。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的三十條詳細規定了《聯合國憲章》為促進人權和基本自由進行國際合作的目標。同年的《防止和起訴滅絕種族罪公約》是國際法體系中的一大進步和里程碑,對批准該公約的國傢具有約束力。這兩項成就是在冷戰開始之際取得的,是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反希特勒聯盟的鬥爭和勝利所帶來的持續的民主-反法西斯主義的推動力。在紐倫堡的判決中,納粹領導人不僅被判定犯有戰爭罪,還被判定犯有危害人類罪。因此,在國際法中承認人權是偉大的反法西斯聯盟的一個持久的勝利,這個聯盟隨著冷戰的開始而分裂。但是,在其作為意識形態的方面(相對於其作為國際法要素的方面),”人權 “成為冷戰的有效武器,並且仍然是新自由主義全球政權大量使用的宣傳工具。我們在此關注的正是國際法中的人權和(新帝國主義)意識形態中的人權之間的這種區別。

但現實是不同的。在世界各地,人權每天都在被否定和踐踏。歐洲社會主義國家失敗的原因之一是對人權的漠視和傷害。今天,那些自稱是人權捍衛者的國家,包括德國和美國,都在自己的領土上無視人權。在德國,非歐盟國家的外國居民和前民主德國的公民的人權不斷受到多重侵犯。第三世界的飢餓和貧困是對基本人權的剝奪。在盧旺達,不人道的條件退化成了種族滅絕。

在人權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似乎很明顯,國家不應該以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名義保持消極。但這只是事情的一個方面。另一面是,人權問題被美國和北約濫用,成為破壞社會主義國家已經取得的成果的工具,現在仍然被濫用,成為維護霸權主義利益、反對第三世界國家獨立的工具,並且越來越頻繁地伴隨著軍事力量的使用。這是一個危險的發展,可以適當地稱為人權帝國主義。

亨利-基辛格在他的《國家的理由》一書中認為,尼克松、福特和卡特發現 “人權 “在他們的政治語言中是有用的,里根和他的顧問們更進一步,把 “人權 “放入工具箱,積極用於摧毀 “共產主義 “和蘇聯的 “民主化”。如何利用 “人權 “的意識形態來剝奪數以億計的人的社會和經濟權利,需要得到比迄今為止更多的關注。

在人權工具化的背後是以下的意識形態模式:

首先,法律領域(”權利”)和人權(概念上)與國家和政治分離。但是,”權利 “以及國際法是一種社會產品,是社會鬥爭的結果,只有當它被規定為法律並得到國家的認可時才會出現。一旦這樣規定,法律確實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並反過來影響到它所產生的社會和政治。

但是,將權利從國家和政治中分離出來會導致其被神話。它現在似乎來自天上。權利的民主合法化問題(通過歷史上的社會鬥爭)消失了,好像法院的決定可以以某種方式使自己合法化。在英美的法律思維中,這些概念長期以來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國際法中,權利與國家和政治的分離同樣掩蓋了危機反應式的軍事干預和臨時裁決是如何通過排斥國際社會的國家而發生的,就像目前在波斯尼亞試行的那樣。

第二,人權與國際法的指導原則分離。相反,人權被認為是選民不言而喻的自然法的一種。聯合國憲章》中關於主權平等、不干涉、國際合作和禁止暴力的控制性原則已不再具有意義。但人權只有通過尊重這些原則才能實現。聯合國憲章》將人權置於成員國合作的背景下,而不是對抗的背景下。1970年大會一致通過的《國際法原則宣言》規定,要通過國際合作確保普遍保護和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廢除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和宗教不容忍)。

自蘇聯解體和冷戰結束後,美國和北約對其他國家的人權傷害作出了一些軍事反應(”人道的干預”),理由是這是維護和平和拯救人類生命的唯一途徑。但這種軍事暴力是一種完全不合適的人權執行手段。在國際關係中,禁止威脅和使用暴力(第2條第4款)。如果不遵守《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人道干預 “就違反了國際法。

第三,所有人權的統一性也隨之被瓦解。人權被分為兩類(政治/民事和經濟/社會)。所謂的人權捍衛者只對政治/民事權利感興趣;經濟/社會權利對他們來說毫無意義。事實上,他們否認它們作為權利的存在。但是,舉例來說,失業不僅僅是一種暫時的狀態,而是資本主義的本質,是對人權的永久性嚴重傷害。在葉利欽的資本主義復辟中,俄羅斯數百萬人因飢餓、疾病和絕望(以麻醉品和酗酒的形式)而過早死亡(在我們的時代沒有類似的情況),雖然是以冷酷無情的暴行帶來的,但不被視為人權犯罪。

每項人權都是相互依存的關係,因此形成了一個不能被破壞的統一體。政治和公民權利是無條件的,不能通過經濟和社會權利來補償。在我們的國家,即東德,我們不得不痛苦地學習這一點。但現在我們有一個同樣痛苦的經歷,那就是這些(政治和公民權利)主要存在於虔誠的想象空間中,被前民主德國的公民體驗為一種受歡迎但非常有限的自由增長,因為這些政治權利沒有得到社會權利實現的充分支持。當今世界的可憐人–窮人、飢餓的人、無家可歸的人、遭受飢餓和疾病折磨的兒童、沒有權利的婦女、被遺棄在匱乏中度過一生的老人,即使完全擁有公民和政治權利,也不是自由的。當人們在社會上有安全感但在政治上沒有權力時,他們也不是真正的自由。

第四,這些被削弱的人權成為概括 “人權傷害 “的基礎,而沒有具體提及國際規範。由於在國際法中沒有立足點,人權最終落入了司法上可疑的自然法領域。對人權傷害沒有明確的定義。人們提到了人權的 “理念”。這使得人們很容易將魯珀特-默多克或貨幣投機者喬治-索羅斯等人制定的任何人權概念強加給當前的 “結構調整 “目標。在歐洲啓蒙運動、西半球的獨立鬥爭和歐洲的資產階級革命中,人權的發展是一項偉大的歷史成就。把這些人權變成新自由主義放縱的工具,或者通過壓力和暴力來擴大人權,是對這些人權的否定。

人權的普遍性必須被理解為一個和平合作的過程,理解為讓盡可能多的國家參與到批准已經存在的條約、起草新的條約和履行責任的努力。人權的普遍性不是一個抽象的原則,而是《聯合國憲章》(和其他協議)中的具體規範對那些締約國的約束力。

現在,和以前一樣,實現人權不是完全的,但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有關國家的責任。但是,任何國家都不能以其主權和不干涉原則為由,逃避其國際人權義務。其他國家,只要它們也承擔了這種義務,以及聯合國在其管轄權和權力的範圍內,就可以要求另一個國家履行其義務。為此,他們可以使用國際法允許的商定程序,但軍事力量不屬於允許的步驟。聯合國不是一個擁有警察和司法職能的超國家,它可以任意地管理各個國家。而這些職能當然也不在美國和北約的管轄範圍內。

但是,如果另一個國家的內亂使其國民處於危險之中,一個國家應該如何行動?國家是否有權利,甚至有義務將其公民從這種危險中解救出來,甚至是用軍事力量?

我們想向英語讀者報告一個在媒體上鮮有回音的事件,但它卻說明瞭上述問題。在阿爾巴尼亞發生類似內戰的情況下(1997年3月),德國士兵乘坐直升機進入阿爾巴尼亞境內,以驅逐德國和其他外國公民。當時有槍聲。沒有人死亡或受傷純屬偶然。沒有得到阿爾巴尼亞政府的同意。德國單獨行動。事先也沒有咨詢聯合國或北約。所給出的解釋是,這應該成為處理複雜局勢的通常方式。德國軍隊(Bundeswehr)正在為這種情況進行訓練。但這種行動在法律上、道德上或政治上是否合理?我們認為不是。

這種行動違反了國際法。聯合國憲章》嚴格禁止使用武力的規定只有兩個例外:針對武裝侵略的自衛權;以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確定發生了對和平的威脅或侵略行為時的強制措施。這些例外情況並不適用於德國在阿爾巴尼亞的行動案例。一個國家凌駕於法律之上,以武裝力量進入另一個國家救援其真正(或據稱)處於危險之中的公民,這是不合情理的。誰來決定這種威脅是否真的存在,或者除了軍事力量之外是否還有其他選擇?誰能排除這種行動可能發展為戰爭的可能性?

但是,如果在一個主權國家內,人權受到系統和嚴重的傷害,達到了種族滅絕的程度,應該怎麼辦?遺憾的是,1948年《滅絕種族罪公約》沒有就如何執行該公約提供指導。這種情況不是有關國家的內部事務。國際社會難道不應該盡可能迅速有效地進行干預–也就是用一切手段,甚至是軍事手段?在回答這個困難的問題時,我們認為必須考慮以下幾點:

首先,究竟是誰在干預,在哪裡干預?一般來說,是這個世界上的強國,而不是弱國。干預國是美國、北約和其他西方國家。只有它們在軍事、經濟或財政方面有能力開展像在波斯灣或索馬里那樣的行動。在安全理事會決議的情況下,關鍵的干預者是那些擁有否決權的國家(美國、英國、法國)中的某些國家。事實上,”世界新秩序 “是由一小群強國扮演世界警察的角色。

第二,這種干預是針對誰的?自然不是資本主義大國、北約或歐盟成員。當然也不是在北愛爾蘭針對英國,在車臣針對被削弱但仍有核的俄羅斯,在西藏針對中國,在洛杉磯中南部針對美國。剩下的可能的干預對象是少數被上帝和他們的盟友拋棄的弱國。即使在這些國家中,也會選擇最弱的國家。政治機會主義,而不是人權傷害的嚴重性,決定了何時何地會動用大炮。

第三,哪些理由可以證明軍事干預是正當的,誰在每個案例中決定這些理由是否存在?沒有任何國際法准則對這些理由作出規定。當和平受到威脅或破壞時,安全理事會可以決定採取軍事措施(《聯合國憲章》第39條)。但在哪些情況下,人權傷害同時是對和平的破壞或對和平的威脅?這純粹是安全理事會,即五個擁有否決權的國家的政治決定。沒有一定的標準。軍事干預的理由是由那些干預者確定的。令人遺憾的是,缺乏標準為以人權為名的任意行動開闢了道路,而且往往是在這種偽裝下的帝國主義行動。

第四,軍事干預是為了誰的利益,為了誰的利益而進行的?我們不想否認,像蘇聯在阿富汗、越南在波爾布特的柬埔寨或美國在索馬里的軍事干預,很可能拯救了人的生命,很可能對那些受到飢餓和恐怖威脅的人有利。但在所有這些情況下,以及在其他情況下,干預方的利他主義僅僅是一個次要現象,是為了擴大政治和軍事力量、經濟影響範圍等粗暴的自利努力。

拒絕以軍事力量作為實施人權的手段並不意味著排除所有手段。國際法中有關於 “民事 “手段的規定(外交步驟、經濟制裁、國際組織中的政治孤立)。部分通過這些手段取得合格成功的例子是1960年代和1970年代開始的反對南非種族隔離制度的國際運動。在最近的軍事 “人道干預 “案例中,這些和平手段在訴諸武器之前從未被完全用盡。我們意識到這種 “民間 “反應的矛盾性。不能僅僅因為它們是 “民間的 “就隨便批准。它們也受制於權力政治。它們往往是針對那些權利應該得到保護的人,而不是針對那些不尊重這些權利的掌權者,而且往往是任意和有選擇地使用。但非軍事手段比以人權名義發動的戰爭要人道得多。

有時,希望被置於國際刑事管轄權中,其機關將是一個國際刑事法院。該法院將根據商定的國際法准則對嚴重侵犯人權的案件進行審判,並對犯罪者進行判刑。我們不應該先驗地拒絕這一方向的努力,但有必要持嚴重懷疑態度。也許可以就人權犯罪的定義(以及確定刑事起訴責任的相應規範)達成一致。但是,我們現在生活的世界各國完全不可能同意在自己的領土上對自己的官員執行國際逮捕令,或者將自己的官員引渡給國際機構進行起訴和懲罰。

盧旺達法庭和南斯拉夫法庭不是邁向國際刑法的希望之路–它們是為審判弱國而設立的特設法庭,違反了國家平等的原則。在越南法庭上審判負責任的美國官員,或在車臣法庭上審判葉利欽和他的手下,實際上是不可能的。不能允許北約士兵在沒有國家當局允許的情況下,以暴力的方式在他們自己的國家對兩名波斯尼亞塞族人執行逮捕令(其中一名塞族人被殺),成為一種常見的和被容忍的做法。

經驗表明,按照今天的情況,國際刑法要麼是不可能的,要麼就會退化為帝國主義政治的工具。在目前的條件下,美國是唯一的全球超級大國,新自由主義(和美國)的霸權在各大洲都得到宣揚和爭奪,根本不可能有一個對所有國家和人民都有效的具有普遍權威的紐倫堡法庭。

問題是,鑒於這種批判和悲觀的情況,符合人權的條件是否以及如何能夠在這個世界上實現。如果人們認識到,人權傷害的原因在於一套特定的社會關係,其中最高的目標是從商品化的人類勞動中提取利潤,並在帝國權力中心積累資本,那麼解決方案就在於反對這些關係的鬥爭。

在國際層面上,這是為所有國家和人民之間的和平和平等關係而進行的鬥爭,無論大小,無論強弱。這條道路是和平與裁軍的道路,是確保第三世界的自主經濟發展和人道生活條件的道路,是保護自然環境的道路。

新一代的人權–個人和集體的權利–正在被提出來:和平、發展和完整環境的權利。因此,人權問題又恢復了在美國政策中被工具化過程中消除的層面。但是為了實現這些權利,以下幾點是必要的:國際關係的嚴格民主化;減少跨國公司和金融資本的權力;以及一個經過民主改革的聯合國作為解決問題的合作中心的重要性增加,並把人權放在最突出的位置。這個真正的世界新秩序將必須堅持法治,而不是 “強權即公理”。國際法,以及人權,必須不再是大國政策中的一個玩世不恭的工具,而是成為國家權力的衡量和限制。

一個烏托邦式的國際法觀點?必須嘗試改變世界,即使不清楚它是否會成功。替代方案是野蠻主義或(同一道路上的一個階段)美國及其幫凶的全球獨裁統治。在這個獨裁政權中,執行人權或容忍(甚至批准和執行)人權傷害的決定將像今天在華盛頓一樣,以方便複製當前兩極化的 “世界秩序 “為前提。這將是將人權理念最終變態為人權帝國主義。雖然在目前的條件下,這似乎是一項艱巨的任務,但必須嘗試 “維護簡單的道德和正義的法律,這些法律應該指導私人的關係,作為國家交往的最高規則”(卡爾-馬克思,在國際工人協會的就職演講,1864年10月)。

原載1998年3月號《每月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