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政策》傅瑩

備受討論的中菲南海仲裁案海牙仲裁庭已通知世界,將於7月12日作出最終裁决。 許多西方國家似乎認為他們已經知道仲裁的結果——中國會輸。 他們已經開始敦促中國接受這一裁决。 但北京的立場是明確的: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不執行。 中國反對此案有著堅實的國際法律基礎。 中國這樣做不僅是在維護國家利益,也是在保護國際海洋秩序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為什麼中國拒絕接受和參與在海牙仲裁庭審理的仲裁庭的訴訟? 因為中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有權選擇自己喜歡的爭端解决管道——這是國際法規定的合法權利。 此外,由於菲律賓濫用爭端解决程式、歪曲概念以及故意掩蓋爭端的真實性質等違規行為,菲律賓的案件本身就存在缺陷和非法性。

菲律賓的仲裁涉及南中國海島礁主權爭端和海洋劃界問題。 但這些領土問題不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的管轄,因此超出了該公約的範圍。 2006年,中國宣佈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將“海洋劃界爭端”排除在強制性仲裁之外。 第二,菲律賓單方面啟動強制性仲裁不符合《海洋法公約》啟動強制性仲裁的先決條件。 “不存在爭議就不進行仲裁”原則要求,在訴諸強制仲裁之前,各方之間必須存在真正的爭議。 然而,中國尚未對個別島嶼提出具體主張:相反,中國一直將其視為中國南海中沙群島或南沙群島的一部分。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還規定,菲律賓必須就與中國的爭端仲裁交換意見。 但菲律賓從未就仲裁事宜與中國進行過磋商。 當它報導與中國在“雙邊交流”和“隨後的許多交流”中“陷入僵局”時,它並沒有說實話。事實上,正是中國試圖與菲律賓進行有意義的對話,但沒有成功。

囙此,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不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條件。 此外,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違反了此前與中國達成的協定:兩國此前都表示致力於通過雙邊談判和磋商解决爭端。

為什麼中國認為不可能承認和執行仲裁庭即將作出的裁决? 儘管《海洋法公約》第288(4)條規定,仲裁庭應决定其是否具有管轄權,但這一規定的適用並非無條件的。 事實上,國際法中不存在絕對權力這一概念。 該法庭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其權威和權力由各國授予。 如果仲裁庭濫用權力,中國和國際社會的任何其他成員都有權拒絕其裁决。 在本案中,仲裁庭採取了魯莽和武斷的行動。 這樣做違反了國際法治的基本原則,損害了中國和其他國家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信心。

我們還不知道結果,但我們知道仲裁庭未能充分瞭解和調查中菲之間的真正爭端。 它在提起訴訟時無視菲律賓索賠的實質和目的,故意將其視為《海洋法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問題,但事實上,所處理的劃界案遠遠超出了這一範圍。 中國深感擔憂的是,仲裁庭沒有考慮到南中國海的具體地理框架和局勢,兩國的海洋主張可能在南中國海重疊。

我希望不難理解為什麼中國决定不承認和執行仲裁庭的裁决。 60多個國家表示支持中國通過談判協商解决南海問題的立場。 中國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支持和尊重《公約》的原則和精神。 中國反對的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強制仲裁,而是仲裁庭在處理此案時濫用權力。

今天,大多數爭端是通過直接有關國家之間的談判解決的。 無論是雙邊談判還是多邊談判,這種談判的先決條件都是這些國家的同意或同意。 中國在仲裁案中的主張和立場符合國際法的基本精神,也符合國家在國際關係中的實踐。

這項仲裁無法解决中菲在南海的爭端。 相反,它只會加劇緊張局勢,破壞該地區的和平與穩定。 如果南海地區的沿海國家不打算加劇緊張局勢,他們就不得不回到通過談判尋求解决的道路上。 中國和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國家已同意通過雙軌管道處理這一問題,換句話說,通過和平談判解決爭端。 關於南海地區行為準則的磋商正在取得進展。 勢頭不應中斷。

處理好南海問題,事關正義,事關和平穩定。 該地區各國需要共同努力,建立基於規則的合作。 國際社會應支持中國和其他沿岸國以和平管道管理和解决爭端的努力,尊重中國以談判解決爭端的選擇,保護國際機制特別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原載2016年7月10日《外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