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尼拉時報》Jeremiah Belgica

在國會眾議院被拘留一週後,衆議院立法專營權委員會週二以人道主義理由釋放了結束地方共產主義武裝衝突國家工作隊前發言人洛林·巴多伊博士和前新人民軍轉爲自由民主戰士的傑弗裏·塞利斯。

委員會以藐視法庭罪將塞利斯拘留。這主要是基於他拒絕透露衆議院議長羅穆亞爾德斯(Ferdinand Martin Romualdez) 18億比索旅費的消息來源。巴多伊同樣被判藐視法庭,並因“行爲無禮”和衆議院委員會成員認爲的“相互矛盾的陳述”而被拘留。

在衆議院釋放這兩位反共鬥士之前,他們的配偶提交了一份人身保護令的請願書。最高法院尚未對請願書採取行動,由於兩人已被釋放,該請願書現在可能被認爲沒有實際意義,當然,除非高等法院找到繼續審理請願書的理由,以便爲律師協會和公衆的未來提供指導。

衆所周知,圍繞這場衝突的更大框架是兩個強大的政治陣營之間的持續爭吵。但除了政治方面,這場衝突的另一個有趣的方面是國會的蔑視權與記者保護其機密消息來源的權利之間的憲法和法律相互作用。

讓我們來看看國會、記者和廣播公司的這些重要的法律權利和概念。在我們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讓讀者暫時把關於塞利斯先生和巴多伊博士是否真的是記者的任何可能的偏見放在一邊,因爲這是一個值得另寫一篇文章的問題。事實是,他們堅持《索托法》的規定,該規定保護廣播公司和記者的消息來源的身份保密。《索托法》是菲律賓版的美國《保護法》,保護記者的線人不被公開指認,除非法院出於公共利益或安全的考慮要求這樣做。

拒絕披露被衆議院委員會強烈拒絕,因爲Celiz的報告被認爲是徹頭徹尾的虛假和惡意的。反過來,藐視法庭的權力被用來對付塞利斯,從而認爲《索托法》不足以保護他不因藐視法庭而被拘留。但是哪一個應該佔上風:國會的藐視權還是索托法?我們將研究這兩者,以及它們在我們的憲政民主和共和民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索托法

1946年,共和國第53號法案(Republic Act 53)通過,標題爲“免除任何出版物的出版者、編輯或記者泄露祕密獲得的新聞或信息來源的法案”,旨在保護記者不被強迫說出機密新聞來源的名字。這項法律是由已故參議員老維森特·索托(前參議員鐵托·索托的祖父)倡導的,因此被稱爲“索托法”。

然而,由於在該法律通過時,廣播、電視,更不用說互聯網新聞,還沒有出現,因此不點名告密者的豁免權只適用於紙媒記者。直到2018年,通過第11458號法案,該法律才被修訂,包括廣播新聞,必要時也包括互聯網。

我們從這裏開始。根據經修正的《索托法》第1節:“在不影響其根據民事和刑事法律承擔責任的情況下,任何出版商、所有者或正式認可或認可的記者、作家、記者、投稿人、觀點作家、編輯、專欄作家、經理、媒體從業人員,參與任何印刷、廣播、有線服務組織或電子大衆媒體(包括有線電視及其變型媒體)的大規模發行新聞的寫作、編輯、製作和傳播,不得強迫其披露任何新聞的來源。通過上述媒體出現或報道或傳播的報告或信息,該報告或信息與上述媒體從業人員保密,除非法院、衆議院、參議院或國會任何委員會認爲國家安全需要披露此類信息。”

保護新聞來源背後的精神是防止新聞評論和縮短表達的數據之泉枯竭,從而有效地削弱新聞機構監督和平衡或揭露導致公衆糾正和制定公共政策的公衆關注事項的使命。

1987年《憲法》第3條第4款規定了言論和出版自由的權利。保護新聞來源對維護新聞自由至關重要。它使記者能夠充當警惕的監督者,揭露關鍵信息而不必擔心遭到報復,並營造一種媒體可以獨立運作的環境。

不用說,消息來源保護鼓勵了調查性新聞報道,這是民主社會的基石。同樣,對新聞消息來源的保護維護了公衆的知情權,並確保個人可以毫無畏懼地與記者分享信息,促進了知情公民所必需的信息的傳播。

根據法律規定,唯一可能強制披露消息來源身份的情況是,“法院、衆議院、參議院或國會任何委員會認爲,國家安全需要披露這種信息。”限定詞是“國家安全”。

1948年一個有趣的案例在《索托法》通過兩年後檢驗了它的勇氣。最初的條款使用“國家利益”一詞作爲限定詞,迫使記者披露消息來源的身份。當時,一位名叫安吉爾·帕拉佐(Angel Parazo)的記者寫了一篇新聞報道,報道了當年司法考試中某些科目的作弊行爲,但他拒絕透露消息來源。他的拒絕的前提是,“國家的利益”應該被理解爲國家的安全或公共安全。

最高法院不相信他的論點,命令安吉爾·帕拉佐披露其消息來源的身份,並指出司法考試的完整性符合“國家利益”。但是,儘管高等法院下達了指令,帕拉佐仍然堅持自己的新聞理想,拒絕了這一要求,結果被判藐視高等法院,入獄30天。

八年後,國會重新審視了索托法中的“國家利益”一詞,並將其修改爲“國家安全”。同樣,在本節開頭還增加了“不影響其根據民事和刑事法律承擔的責任”一詞,突出表明記者雖然可能不會被迫披露其消息來源,但仍可能因其選擇向公衆傳遞的信息而受到刑事和民事訴訟。

國會的藐視法庭權力

雖然我們已經確立了《索托法》的重要性和侷限性,以及對新聞來源的保護,但我們也需要認識到國會藐視法庭的權力的價值和重要性。但是,我再次敦促讀者放下對國會的偏見,說它是爲了政治報復或利益而揮舞着劍。讓我們先來看看和了解立法機關藐視法庭權力的目的和價值。

菲律賓國會藐視法庭權的憲法基礎是1987年菲律賓共和國憲法第6條第21款。本節授予國會在立法協助下進行調查的權力,並含蓄地承認國會有權將藐視法庭的個人列爲其調查職能的一部分。有關規定如下:

“參議院或衆議院或其各自的委員會可根據其正式公佈的議事規則進行調查,以協助立法。參加這種調查或受這種調查影響的人的權利應受到尊重。”

根據憲法的這一規定,參議院和眾議院都在聽證會上制定了自己的內部規則,以輔助立法,實現憲法的目標,爲人民行使立法職能。在他們的內部規則中,明確規定了藐視法庭和拘留證人的程序。

藐視法庭的權力是調查職能和憲法規定的監督、執行傳票、維護訴訟秩序和尊嚴、證人問責制以及法治的必要組成部分。

更重要的是,通過允許國會獲得必要的信息,它能夠勝任地履行其職責,並提供適當的信息,以便及時通過對人民有反應的基本法律。因此,權力是立法決策過程的必要組成部分。

兩者之協和

國會藐視權力和保護新聞來源在塑造民主和公共政策方面的重要性怎麼強調都不爲過——它們是和諧的和絃,與一個充滿活力和信息靈通的社會的本質產生共鳴。我們認識到,《索托法》和藐視法庭權之間的潛在衝突不僅是理論上的,而且在世界各地的歷史實例中都有所體現。應對這些緊張局勢需要致力於維護民主原則,維護國會制度和新聞自由。

衆議院與SMNI、塞利斯和巴多伊之間正在上演的戲劇,對每個人來說可能不僅僅是一場政治奇觀,但這可能是一個機會,讓法院再次豐富我們在索托法(Sotto Law)和國會藐視法庭權力之間的憲法圓舞曲上的法理。